當前,房地產投資雖然不像以前那樣景氣,但是除了剛需之外,仍然有很多人因某些利好原因會投資房地產,比如城市發展前景,房地產所在城市的地段等等。比如,丹東副食品批發城作為一座現代化的食品百貨批發市場,因臨近朝鮮、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蒙古,常見以“政府主導,海關監管,市場化運作”“立足丹東,面向世界”等口號進行房地產營銷。
遼寧省丹東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在該區域也被當地居民寄予厚望,許多人選擇相信房地產公司的預售廣告,購入了大量商鋪用于投資,期待著通過建立金山邊民互市貿易區達成邊境貿易的繁榮發展,進而實現可觀的財富積累。
然而已過去五六年,丹東副食品批發城項目的開發進展卻遠遠不及預期,因開發進展滯后難以進行交付,給眾多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導致消費者紛紛要求退房。消費者購買商鋪時與開發商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了交付時間和交付標準,可開發商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商鋪,拒絕出面溝通、退款和賠償,導致消費者無法如期開展經營活動,就算選擇折價拋售也難以出手,損失慘重。據悉,很多購房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夠妥善解決和追回自己的投資購房款項,部分案件近期將陸續開庭。
有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五百六十三條、五百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對于丹東副食品批發城項目開發商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按標準如約交付商品房,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已經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當然有權要求返還全部購房款項,并要求開發商支付有關利息和相應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丹東副食品批發城項目的大量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也提醒了各方對于招商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必須更加嚴格,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以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和合同的按時履行;開發商應當增強責任意識,按照合同 約定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在此提醒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注意:交了定金不一定能買到房;警惕“被查封、被抵押”房產;警惕購房合同中的“文字游戲”。
對于丹東副食品批發城項目未能按合同標準交房,網友們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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