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14 證券簡稱:羅平鋅電 公告編號:2023-042
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
收到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羅平鋅電”)近日收到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判決書》((2023)云0324民初781號)。
1、本次訴訟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況
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昆明盛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江貿易”)與被告羅平鋅電合同糾紛,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結束。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原告:昆明盛江貿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馬街鎮張峰鄉沙地村7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00719454759N。
法定代表人:崔偉,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羅雄鎮九龍大道南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萬709826854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李尤立。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額219、378.09元。
2.要求判決被告根據同期全國銀行間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
3.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昆明盛江貿易有限公司(原昆明鼎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從事機械、儀器、儀器等配件業務,長期為羅平鋅電提供機械、儀器等相關配件。2008年2月,對賬至200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203、426.09元。后來,原告繼續為被告提供貨物。2016年5月30日,原告和被告再次對賬,確認被告未支付219、378.09元。
三、判決情況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昆明盛江貿易有限公司(原昆明鼎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向被告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銷售機械、儀器及配件。2008年2月29日,原告和被告確認,截至200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貨款(應付賬款)203、426.09元。后來,原告繼續向被告供貨。2014年11月25日,被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向原告支付5600元。2016年5月30日,被告通過《2016年5月股份有限公司與昆明鼎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對賬表》確認原告欠款(應付賬款)217060.27元?,F在原告告訴我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17元,060.27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一般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體標準執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產的,應當在房地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霸诒景钢?,原告向被告銷售機械、儀器等相關配件。雖然沒有簽訂書面銷售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銷售合同關系。原被告通過《2016年5月股份公司與昆明鼎軒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對賬表》確認,被告加蓋印章,被告欠原告貨款(應付賬款)217060.27元。根據對賬表的內容,付款的履行期限不明確。本案未約定履行期限的,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債權或者償還債務并給予對方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后起計算。因此,當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起訴法院時,債權人的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9、378.09元的訴訟請求,法院部分支持217、060.27元,原告要求超過部分,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欠款不足為基礎,根據國家銀行間銀行間借貸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因為涉及的貨款履行期不明確,被告可以隨時履行。因此,沒有資金占用費,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原告要求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不應承擔支付義務,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法院部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典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判決如下:
1.被告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60天內向原告昆明盛江貿易有限公司支付217元、060.27元;
2、駁回原告昆明盛江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照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告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負責受理費4591元,減半收取2.295.5元(原告已提前支付,被告執行時直接支付原告)。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對方的數量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上述事項外,無其他應披露但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5、本公告的訴訟和仲裁可能會影響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
公司服從判決結果,決定不再向高等法院上訴,訴訟將導致公司凈利潤減少21.9萬元。
六、風險提示
公司鄭重提醒投資者,《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信息網(www.cninfo.com.cn)對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發布的信息披露公告為準。請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1、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2023)云0324民初781號]。
特此公告。
云南羅平鋅電有限公司董事 事 會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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