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456 證券簡稱:歐菲光 公告編號:2023-048
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臨時)會議
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臨時)會議通知于2023年5月23日以通訊方式向全體監事發出,會議于2023年5月26日以通訊方式召開并表決。本次會議應出席監事3名,實際出席監事3名。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李赟先生主持,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監事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會議審議通過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公司非職工代表監事的議案》
經全體監事討論,同意選舉孫雅杰先生為公司第五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任期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屆監事會屆滿為止。
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孫雅杰先生簡歷及相關情況詳見附件。
本議案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和《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披露的《關于公司監事辭職暨補選非職工代表監事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49。
特此公告。
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3年5月27日
附件:
孫雅杰先生,中國國籍,1984年生,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于重慶大學,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20年6月加入公司,歷任法務部副總經理,法務合規處總經理,現任公司法務合規副總裁。
孫雅杰先生未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禁止任職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形;亦不存在《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3.2.2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提名為監事的情形;孫雅杰先生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的監事任職資格。
證券代碼:002456 證券簡稱:歐菲光 公告編號:2023-049
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監事辭職暨補選非職工
代表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關于監事辭職的情況
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于近日收到公司監事林紅平先生的書面辭職報告,林紅平先生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監事職務,辭職后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林紅平先生的辭職將導致公司監事會成員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其辭職申請將于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任監事后生效。在辭職申請生效前,林紅平先生將繼續履行監事職責。公司將按照法定程序盡快完成監事的補選工作。林紅平先生的辭職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紅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00股。離任后,林紅平先生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離任監事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并繼續履行其在《關于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44)中所做出的相關承諾。
林紅平先生擔任公司監事職務期間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公司及監事會謹向林紅平先生在任職期間為公司合規經營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關于選舉非職工代表監事的情況
為保證公司監事會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開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公司非職工代表監事的議案》,監事會同意選舉孫雅杰先生為公司第五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任期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第五屆監事會屆滿為止。
孫雅杰先生簡歷及相關情況詳見附件。
特此公告。
歐菲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3年5月27日
附件
孫雅杰先生,中國國籍,1984年生,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于重慶大學,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20年6月加入公司,歷任法務部副總經理,法務合規處總經理,現任公司法務合規副總裁。
孫雅杰先生未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禁止任職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形;亦不存在《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3.2.2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提名為監事的情形;孫雅杰先生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的監事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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