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032證券簡稱:浙江新能公示序號:2023-010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浙江新能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3月27日接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關于對浙江省新能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吳榮輝、王樹乾、張利、楊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2023〕20號)(下稱“警示函”),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內容
“浙江新能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吳榮輝、王樹乾、張利、楊立平:
核查,浙江新能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及相關負責人存有下列違反規定事宜:
一是公司和關聯企業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代理記賬公司)金融業協議書到期時未能及時執行決策制定和信息披露義務,且有關決定經股東會否定后企業仍不斷與代理記賬公司產生關聯方交易,超期6月才經股東大會審議根據。二是企業子公司與關聯企業浙江省浙能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一同開設浙能綠能新能源技術(甘肅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出資額度做到公布規范,但企業未能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要求,不符《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證監會公示〔2018〕29號)第七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時任職老總吳榮輝、當時任職總經理王樹乾、董事長助理張利、財務主管楊立平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四十一條要求,對于該違規操作擔負主責。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區確定對企業、吳榮輝、王樹乾、張利、楊立平各自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監管具體措施,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要充分汲取教訓,提升有關法律法規學習培訓、提升規范運作觀念,保證信息公開的實際、精確、詳細,并且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10個工作日后向我局遞交書面形式整改方案,避免將來再次出現該類違規操作。
如對該監管對策不服氣,可以從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0日內向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明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可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個月向有地域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行政復議與訴訟期間,以上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p>
二、有關表明
接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十分重視并進行認真的自糾自查與分析,認真反思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足,充足汲取教訓,強化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課程的學習,加強規范意識,提高企業管理以及規范運作水準。此次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管理行為。
特此公告。
浙江新能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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