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 盧夢勻
11月24日夜間,安靠智電公示,因可能存在收入準則現行政策公布有誤、收益成本計算有誤及其內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等違規,江蘇證監局對公司采取限期整改對策并且對公司相關管理層出具警示函。同一天,深圳交易所還對安靠智電傳出監管函,要求其及相關人員立即整改。
安靠智電主要致力于電纜連接件系統軟件、GIL系統軟件、聰慧模塊化變電站系統及智慧海棉光儲充全面的自主研發,今年前三季度銷售業績整體下滑。企業也是“負面消息”持續,比如今年5月,董事因短線炒股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存有三項違反規定情況
公告稱,安靠智電2021年上半年度匯報、2021年年報、2022年上半年度匯報上對工程安裝新項目收入準則現行政策公布有誤。
與此同時,企業收入成本計算有誤,根本原因是企業已經完成工程項目子項目核算不正確,導致一部分期內曹山旅游度假村地下管廊工程新項目(下稱“曹山新項目”)收入準則有誤;曹山新項目存在部分開支未記入成本或存有跨期問題。上述情況行為導致公司相關定期報告信息公開有誤。
安靠智電還存在著內控制度落實不到位的違法情況。具體而言,企業對曹山新項目在收入、成本費未做賬前提下,即修改了2021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此不規范行為不符《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2008年)中的有關規定。
但是,安靠智電于2022年3月30日公布公告顯示,企業已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機制和相關規定的規定在大多數重要層面保持著高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與上述事實不符合。
因而,安靠智電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晟凌、當時任職財務經理王春梅、財務經理蔣浩需對以上違規操作擔負主責。根據法律法規,江蘇證監局對安靠智電采用責改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李晟凌、王春梅、蔣浩采用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
前三季度營業收入、純利潤降準降息
依據公開披露,安靠智電創立于2004年,關鍵為用戶提供包含發、輸、變、配、儲、用等在內的電力工程產業鏈服務程序。公司在2017年在深交所發售。
銷售業績層面,安靠智電上市以來銷售業績處在起伏情況,2018年、2019年、2022年營業收入與歸母凈利均下降。2023年,得益于配網擴容擴充,業績回暖,營業收入、歸母凈利各自同比增長23.99%、32.87%。但進入2024年,安靠智電銷售業績狀態低迷,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6.69億人民幣,同比減少1.51%,歸母凈利1.36億,同比減少15.52%。
安靠智電在今年4月30日收到2023年年報問詢函,在其中深圳交易所對于該曹山項目進行了咨詢。深交所要求安靠智電表明項目開工建設時長、各本年度完工進度、預期竣工時長、各本年度確認收入、成本費金額及確定根據等,同時結合同業競爭狀況,表明各本年度確定的收益、成本費額度是否正確等。
安靠智電高管曾出現過消極情況。2022年8月29日,公司新聞表明,當時任職董事長助理黃節根因觸犯刑法被警方刑拘,不能正常執行股東會秘書職責,因此公司把它辭退。2024年5月16日,安靠智電公示,董事吳建清的另一半蔡某婷利用其帳戶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8日數次交易安靠智電個股,組成短線炒股,因而吳建清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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