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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須并對填寫的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有效、提交材料的準確性完好性承擔。投資人未按規定在2024年11月26日(T-4日)下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雖進行材料提交但也存在與事實不符、有誤、不全面情況的,則把無法參加詢價采購配股或是基本價格被定義為失效價格。
倘若此次提交系統軟件出現異常、無法正常運行時,請投資者及時向主承銷商溝通交流,聯系方式:0755-81902001、0755-81902002。
網下投資者以及管理工作的配售對象應嚴格遵守行業管理規定,如實向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遞交總資產匯報,保證其填報的《配售對象資產規模報告》與其說給予總資產聲明中對應的資金證明額度保持一致。參加初步詢價時,配售對象申購額度不能超過以上證明文件及《配售對象資產規模報告》中填報的招股意向書發表日上月最終一個自然日(即2024年10月31日)總資產報告中的資產總額金額與詢價采購前總資產的孰低值;配售對象成立年限不滿意一個月的,擬申購額度原則上不得超出詢價采購此前第五個交易時間(即2024年11月20日,T-8日)的商品總資產報告中的資產總額金額與詢價采購前總資產的孰低值。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發覺網下投資者不執行行業管理規定,超出相對應總資產認購的,可以拒絕或去除該配售對象的價格。
(三)網下投資者資質審查
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會同印證侓師對投資資質證書進行核實并有可能同時要求進一步給予證明材料,投資人應予以緊密配合。如投資人不滿足條件、投資人或者其管理工作的私募基金新產品的出資人歸屬于《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義的關聯企業、投資人拒絕配合審查、無法詳細提交相關材料或是提供的材料不能清除它們的存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行政規章和本公告所規定的嚴禁參加網下發行情況的,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拒絕其參加此次網下發行、把它價格做為失效價格處理不予以配股,并且在《發行公告》中直接公布。網下投資者違規參加此次新股上市網下發行的,應自己承擔所產生的主要責任。
網下投資者需自行審批核對關聯企業,保證沒有參加與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和外國投資者存在任何直接和間接關聯性新股網下詢價。投資者參與詢價采購則視為與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和外國投資者不存在什么直接和間接關聯性。若因投資人的緣故,造成關聯企業參加詢價采購或出現關聯企業配股等狀況,投資人需承擔從而所形成的全部責任。
(四)遞交定價原則與建議價格或價格定位
1、網下投資者須于招股意向書發表日(2024年11月22日,T-6日)13:00后到初步詢價日(2024年11月27日,T-3日)9:30前通過上海交易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遞交定價原則以及給出的建議價格或價格定位。線下投資者遞交定價原則前,應當履行內部結構申請流程。未能詢價采購逐漸前提交定價原則與建議價格或價格定位的網下投資者,不得參加詢價采購。定價原則一經遞交,則視為網下投資者對信息的真實性、精確性、完好性、自覺性承擔。
2、定價原則理應至少包括網下投資者內部結構單獨編寫進行的研究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外國投資者基本面研究、外國投資者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有效市場估值capm模型、實際價格提議或者建議價格定位等相關信息。價格提議為價格定位的,最大價格和最低價格的差值不能超過最低價格的20%。網下投資者應當按照定價原則內部結構調查報告給出的建議價格或價格定位進行報價,原則上不得修改意見價錢或是超過提議價格定位。
3、特別提醒:網下投資者應合理謹慎應用先發證劵新項目主承銷商給予的投資價值調查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公布或是泄漏升值空間科學研究報告或內容,或是發布與網下詢價和配股業務相關虛假或不正當言論,對網下發行紀律造成影響或不良影響。
(五)初步詢價
1、此次初步詢價根據上海交易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開展,網下投資者應當2024年11月26日(T-4日)下午12:00時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科創板上市網下投資者配售對象的注冊工作中,且開通了上海交易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CA資格證書,成為互聯網交易平臺的客戶后才可參加初步詢價。上海交易所互聯網技術買賣平臺網址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滿足條件的網下投資者能通過以上網站地址參加本次發行的初步詢價和網下申購。
2、此次初步詢價時間是在2024年11月27日(T-3日)9:30-15:00。在相關期限內,網下投資者可以通過上海交易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填好、遞交擬認購價錢和擬股票數量。
為進一步催促網下投資者充分發揮技術專業的市場化定價能力,遵照單獨、客觀性、誠實守信標準,在全面、深層次研究的基礎上適時調整申報價格,規定網下投資者在上交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上對總資產和謹慎價格開展服務承諾。網下投資者按下列規定實際操作:
初步詢價前,網下投資者須在上交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內填寫最近一個月末(招股意向書發表日上個月的最終一個自然日,2024年10月31日)的資產總額;配售對象成立年限不滿意一個月的,填寫截止到初步詢價此前第五個交易時間(2024年11月20日,T-8日)的資產總額。網下投資者在網絡交易網站填報的總資產理應與其說向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所提供的總資產匯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中標明的總資產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網下投資者自己承擔。
網下投資者需嚴格執行行業管理規定,適時調整認購經營規模,擬申購額度原則上不得超出配售對象最近一個月末(招股意向書發表日上個月的最終一個自然日,2024年10月31日)的資產總額與詢價采購前總資產的孰低值;配售對象成立年限不滿意一個月的,擬申購額度原則上不得超出初步詢價此前第五個交易時間(2024年11月20日,T-8日)的資產總額與詢價采購前總資產的孰低值。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發覺網下投資者不執行行業管理規定,超出相對應總資產認購的,可以拒絕或去除該配售對象的價格。
投資人在上交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填好總資產的具體流程是:
(1)投資人在遞交初詢報價前,需對謹慎價格開展服務承諾,否則無法進到初步詢價上傳環節。承諾內容為“參加此次股票申購的網下投資者及相關工作人員已遵照單獨、客觀性、誠實守信標準,認真履行價格評價和決策制定,在全面研究的基礎上客觀謹慎價格,在外國投資者運行發行后、詢價采購結束之前不泄露此次價格、探聽別人價格,不有意放低或抬高價格,不會有同參加詢價采購的許多網下投資者及相關工作人員、外國投資者及其主承銷開展勾結價格、商議價格等所有違規操作”。
(2)投資人在遞交初詢報價前,理應服務承諾總資產狀況,否則無法進到初詢上傳環節。承諾內容為“參加此次股票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以及管理工作的配售對象已完全知曉,將會對初詢公告要求的基準日相對應的總資產是否超過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擬認購價錢×初詢公示里的網下申購總數限制)進行核對,該確定與事實相符合。以上配售對象擬申購額度(擬認購價錢×擬股票數量)不得超過其總資產,并已依據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要求提交總資產數據信息,這一數據真正、精確、合理。以上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自己承擔因違反上述情況服務承諾而引起的所有不良影響”。
(3)投資者應在剛開始詢報價表中填好“總資產是否超過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和“總資產(萬余元)”。
針對總資產超出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配售對象擬認購價錢×1,400億港元,相同)的配售對象,需在“總資產是否超過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欄中挑選“是”,然后選擇在“總資產(萬余元)”頻道填好實際總資產額度;針對總資產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的配售對象,需在“總資產是否超過本次發行可申購額度限制”中挑選“否”,并必須要在“總資產(萬余元)”頻道填好實際總資產額度。
投資人解決每一個配售對象填好實際信息的真實性和精確性負責任,保證不會有超總資產認購的情況。
3、此次初步詢價采用擬認購價格和擬股票數量與此同時申請的形式進行,網下投資者價格應該包括每股股價和該價格相對應的擬股票數量。參加詢價采購的網下投資者能夠向其管理工作的不一樣配售對象帳戶各自填寫一個價格,每一個價格應該包括配售對象信息內容、每股股價和該價格相對應的擬認購股票數。同一網下投資者所有價格中的不同擬認購價錢不得超過3個。初步詢價時,同一網下投資者填寫的擬認購價格中,最大價格和最低價格的差值不能超過最低價格的20%。
特別提示網下投資者特別注意的是,為進一步規范科創板新股發售包銷紀律,規定網下投資者嚴格執行科學合理、單獨、客觀性、謹慎的基本原則參加網下詢價,詳細如下:
(1)就同一次科創板上市IPO發售,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最多紀錄同一網下投資者遞交的2次基本詢價報價紀錄。網下投資者為擬參加定價的所有配售對象上傳所有價格紀錄后,理應一次性遞交。遞交2次價格記載的,以第2次遞交的價格紀錄為標準。
(2)網下投資者初次遞交價格紀錄后,原則上不得改動,確有必要改動的,應重新執行定價決策程序流程,于第2次遞交頁面填好減價原因、減價力度的邏輯性測算根據以及之前價格存不存在定價原則不全面、定價決策程序流程不完善等狀況,并把相關材料歸檔備查簿。遞交內容包括歸檔備查簿原材料將成為后續監管組織審查網下投資者價格管理決策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關鍵依據。
網下投資者申報價格的最低變化單位是0.01元。每一個配售對象最低擬股票數量為100億港元,擬股票數量超出100億港元的那一部分一定要10萬股的整數,且不能超過1,400億港元。投資人應按開展初步詢價,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4、網下投資者申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被視為失效:
(1)網下投資者未能2024年11月26日(T-4日)下午12:00時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科創板上市網下投資者配售對象的注冊工作中,或者未于2024年11月26日(T-4日)下午12:00前按照相關要求及時與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遞交網下投資者審查原材料的;
(2)配售對象名字、股票賬戶、金融機構收付款賬號/賬戶等申請信息與基本信息不一致的;該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對象的價格一部分為無效價格;
(3)單獨配售對象的擬股票數量超出1,400億港元以上一部分為無效申請;
(4)單獨配售對象擬股票數量不符100億港元最低總數規定,或是擬股票數量不符10萬股的整數,則其配售對象的申報失效;
(5)經核查不符本公告“三、(一)網下投資者參與其中條件和價格規定”列出網下投資者要求的;
(6)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發覺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不執行行業管理規定,超出相對應總資產認購的,則其配售對象的認購失效;
(7)被中國證券業協會采用不得參加網下詢價和配股業務流程、納入出現異常名單及限制名單的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
(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無法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管理員申報和基金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含期貨交易所以及資管子公司商品);
(9)網下投資者資質不符合規定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行政規章及其本公告所規定的,其報價為失效申請;
(10)經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評定其他情形。
5、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網下投資者存有以下情形的,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匯報并公示:
(1)申報信息內容存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2)應用別人帳戶、好幾個帳戶定價的;
(3)由他人進行先發證劵網下詢價和認購業務流程,或者接受別的網下投資者委托,代其進行先發證劵網下詢價和認購業務,經行政許可事項除外;
(4)在詢價采購結束之前泄漏本機構或本人市場估值定價策略、公司估值標價主要參數、相關價格信息內容,探聽、搜集、散播別的網下投資者的上述信息,或是網下投資者之間就上述信息協商解決定價的;
(5)與投資者或主承銷勾結定價的;
(6)運用內幕消息、對外公布信息內容價格的;
(7)以“博入選”等目的有意放低、拉高價格,或者沒有謹慎定價的;
(8)根據嵌入項目投資等形式虛增資產經營規模獲得不當得利的;
(9)接納外國投資者、主承銷以及其它利益相關者所提供的財務資助、賠償、采購回扣等;
(10)未有效確定擬股票數量,其擬股票數量及(或)獲配后持股數不符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標準的;
(11)未有效確定擬股票數量,其擬申購額度超出配售對象總資產的;
(12)不履行價格評價和決策制定,及(或)無定價原則的;
(13)網上網下與此同時認購的;
(14)獲配后沒有遵守限售期等有關約定的;
(15)未認真履行價格評價和決策制定,及(或)定價原則不成熟的;
(16)提供可靠價格但未參與認購或者未全額認購的;
(17)未按時發放繳納認購資金的;
(18)未能及時開展貸款展期造成認購或是交款不成功的;
(19)向主承銷商遞交的總資產報告等數據庫文件存有有誤、不全面或是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國證券業協會遞交的數據信息存有有誤、不全面或是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別的以任何形式牟取或運輸不當得利或是不獨立、有失偏頗、不誠信、不廉潔自律等因素網下發行紀律的情況。
四、明確發行價及有效價格投資人
(一)明確發行價及有效價格投資人的標準
1、此次線下初步詢價截止后,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會對網下投資者的價格資質進行核實,不符本公告“三、(一)網下投資者參與其中條件和價格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投資人的價格要被去除,視為無效;
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依據去除不符合規定投資人價格之后的初步詢價結論,對每一個滿足條件的配售對象的價格依照擬認購價錢從高到低、同一擬認購價格方面按配售對象的擬股票數量從小到大、同一擬認購價錢同一擬股票數量上按申報日期(申報日期以上海交易所互聯網技術交易網站紀錄為標準)由后至先、同一擬認購價錢同一擬股票數量同一申報日期上按上海交易所業務流程管理系統平臺自動生成的配售對象次序從后面到前順序排列,去除價格最大一部分配售對象的價格,去除一部分不得超過滿足條件的全部網下投資者擬認購總數的3%。依據2024年6月19日公布的《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就在科創板試點調整適用新股定價高價剔除比例答編輯問》,本次發行實行3%的最高級價格去除占比。當擬去除的最高級申報價格一部分里的最低價格與確立的發行價相同的情況下,對該價格的申報可不會再去除。去除一部分不得參加網下申購。
2、發行價以及明確全過程,及其可參加網下申購的配售對象以及合理擬股票數量信息內容將于2024年11月29日(T-1日)刊登的《發行公告》中披露。
與此同時,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明確本次發行總數、募資出資額,并且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如下所示信息內容:
(1)同業競爭上市企業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
(2)去除最大價格一部分后全部網下投資者以及各類網下投資者剩下定價的中位值和加權平均值;
(3)去除最大價格一部分后證券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養老保險金、年金基金、險資和達標境外機構資產剩下定價的中位值和加權平均值;
(4)網下投資者詳盡價格狀況,主要包括投資人名字、配售對象信息內容、認購價錢及對應的擬股票數量、發行價明確的重要依據,及其發行價對應的網下投資者超額認購倍數。
在去除最大一部分價格后,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依據網下發行詢價報價狀況,綜合評定企業有效升值空間、可比公司二級市場估值水平、行業類別二級市場估值水平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網下投資者合理認購倍率、市場狀況、募資需求以及包銷風險性等多種因素,謹慎適時調整發行價、最后發行量、合理價格投資人及有效擬股票數量。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審慎評估確立的發行價是不是超過去除最大價格一部分后網下投資者剩下定價的中位值和加權平均值,及其證券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養老保險金、年金基金、險資和達標境外機構資產剩下定價的中位值和加權平均值的孰低值及超過力度。如超出的,超過力度不超過30%。
若發行價超過《發行公告》中公布的去除最大價格一部分后網下投資者剩下定價的中位值和加權平均值,及其證券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養老保險金、年金基金、險資和達標境外機構資產剩下定價的中位值和加權平均值的孰低值,或本次發行價錢相匹配股票市盈率超出同業競爭上市企業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業競爭最近一個月靜態數據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于網上搖號前公布的《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詳細描述標價合理化,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
(二)合理價格投資人的明確
在初步詢價期內提供可靠定價的配售對象即可且必須做為合理價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合理價格投資人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申報價格不少于發行價,且沒有做為最大價格部分被去除或者未被認定毫無意義的報價為合理價格,合理價格相對應的申請總數為全面申請總數。
(2)合理定價的投資人總數不能低于10家;低于10家里的,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中斷發售并予以公告。
五、線下網上搖號
(一)網下申購
此次網下申購時間為2024年12月2日(T日)的9:30-15:00?!栋l行公告》中發布在初步詢價環節遞交合理定價的配售對象務必參加網下申購。在參加網下申購時,網下投資者務必在網絡交易網站向其管理工作的合理價格配售對象填好同時提交認購價格與股票數量,在其中認購價格是本次發行確立的發行價;股票數量向其在初步詢價環節遞交的合理價格對應的合理申請總數。
網下投資者向其管理工作的參加認購的所有合理價格配售對象上傳認購紀錄后,理應一次性全部遞交。網下申購期內,網下投資者可以多次遞交認購紀錄,但是以最后一次遞交的所有認購紀錄為標準。
在網下申購環節,網下投資者不用繳納認購資產,獲配之后在2024年12月4日(T 2日)交納認購資金。
(二)網上搖號
此次網上發行根據上海交易所交易軟件開展,網上搖號時間為2024年12月2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網上發行對象是擁有上海交易所個股賬戶并開通創業板投資賬戶的地區普通合伙人、法人代表以及其它組織(法律法規、法律規定嚴禁消費者以外)。依據投資人擁有的市值確認其在網上可新股申購額度,擁有總市值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投資人才能參與股票申購,每5,000元估值可認購一個認購企業,不夠5,000元一部分不納入新股申購額度。每一個認購單位是500股,股票數量必須為500股或者其整數,但最高不得超過此次在網上原始發售股票數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過12,000股。實際網上發行總數將于《發行公告》中披露。
投資人擁有的市值按照其2024年11月28日(T-2日)(含T-2日)前20個交易日的每日平均擁有市值計算,可以同時用以2024年12月2日(T日)認購多只新股。投資人擁有的市值必須符合《網上發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網站投資人理應獨立表述認購意愿,不可歸納授權委托證劵公司開展股票申購。
在網上投資人認購日2024年12月2日(T日)認購無需繳納申購款,2024年12月4日(T 2日)依據中簽結果交納申購款。
參加此次初步詢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參加網上發行,若配售對象同時參與網下詢價和網上搖號,網上搖號一部分為無效認購。
六、本次發行回撥機制
本次發行在網上網下申購于2024年12月2日(T日)15:00與此同時截至。認購完成后,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依據在網上網下申購整體情況于2024年12月2日(T日)再決定是否運行回撥機制,對線下和網上發行規模進行控制?;負軝C制的啟動將依據在網上投資人基本合理認購倍率明確:
在網上投資人基本合理認購倍率=在網上合理股票數量/回拔前網上發行總數。
相關回撥機制的具體安排如下:
(一)最后戰略配售數量以及原始戰略配售數量差額部分,將在2024年11月28日(T-2日)立即回拔至網下發行一部分;
(二)2024年12月2日(T日)在網上、線下均獲得全額申購的情形下,若在網上投資人基本合理認購倍率不得超過50倍,將不會運行回撥機制;若在網上投資人基本合理認購倍率超出50倍但小于100倍(含)的,需從線下向在網上回拔,回拔比例是此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5%;在網上投資人基本合理認購倍率超出100倍,回拔比例是此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10%;回拔后無限售期的網下發行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此次發行無限售期股票數的80%;此款所稱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指扣減戰略配售股票數之后的線下、網上發行總產量;
(三)若網上搖號不夠,能夠回拔款網下投資者,向網下回拔后,合理價格投資人仍未能全額認購的情形下,則中斷發售;
(四)在網下發行沒有獲得全額認購的情形下,不足部分不往在網上回拔,中斷發售。
當發生回拔的情況之下,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及時啟動回撥機制,并且于2024年12月3日(T 1日)在《江蘇先鋒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網上發行申購情況及中簽率公告》中披露。
七、網下配售標準及方法
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在2024年12月2日(T日)進行回拔后,將依據以下原則對網下投資者開展配股:
(一)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及外國投資者將會對提供可靠定價的網下投資者是否滿足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及外國投資者確立的網下投資者規范進行核實,不符配股投資人要求的,要被去除,不能參與網下配售。
(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提供可靠定價的合乎配股投資人要求的網下投資者分為以下兩大類:
1、證券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養老保險金、年金基金、險資和達標境外機構資產為A類投資人,其配股比例是RA;
2、別的網下投資者為B類投資人,B類投資人的配股比例是RB。
(三)配股制度和配股比例明確
正常情況下依照各種配售對象的配股對應關系RA≥RB。調節標準:
1、優先保障不少于回拔后網下發行股票數的70%向A類投資者進行配股。假如A類投資人的合理申購量不夠分配數量,則該合理認購可獲得全額的配股,剩余的部分可積極向滿足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開展配股。
2、向A類投資人配股時,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可以調整向B類投資人預設的配售股票總數,以保證A類投資人的配股不得低于B類投資人,即RA≥RB;
如基本配股后已滿足以上規定,一般不做調整。
(四)配股數量測算
某一配售對象的獲配股票數=該配售對象的高效股票數量×此類配股占比,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根據上述規范得到各種投資人的配股數量和獲配股票數。在執行配股環節中,每一個配售對象的獲配總數求整后具體到1股,所產生的零股分給A類投資人中股票數量最大的一個配售對象;若配售對象里沒有A類投資人,則所產生的零股分給B類投資人中股票數量最大的一個配售對象。當股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所產生的零股分給認購時長(以上海交易所業務流程管理系統平臺標注的申報日期及申請序號為標準)最早配售對象。若因為獲配零股造成超出該配售對象的高效股票數量時,則超出部分次序配股為下一配售對象,直到零股分派結束。
假如線下合理認購總產量相當于此次線下最后發行量,發行人和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根據配售對象的具體股票數量直接使用配股。
假如線下合理認購總產量低于此次網下發行總數,將中斷發售。
(五)線下占比限購
網下發行部分為占比限購方法,網下投資者理應服務承諾其獲配股票數的10%(向上取整測算)限售期限為自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時候起6月。即每一個配售對象獲配的股票里,90%的股權無限售期,自此次發行新股在上交所上市買賣之日起就可以商品流通;10%的股權限售期為6個月,限售期自此次發行新股在上交所上市買賣之日起算起。
網下投資者參加基本詢價報價及網下申購時,無需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好限售期分配,一旦價格則視為接納本次發行的線下限售期分配。
發行人與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將在《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簽結果公告》中披露此次網下配售目標獲配股票數限購狀況。以上公示一經發刊,即視作已經向網下配售目標送到相對應分配通告。
八、投資人交款
(一)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交款
(下轉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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