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1324 證券簡稱:長青科技 公告編號:2023-002
常州長青科技有限公司
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籌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常州長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長慶科技”)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經中國證監會《關于同意常州長慶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準》(證監會許可[2023]654號)批準注冊。(A 股票3.450.00萬股,發行價為18.88元/股,募集資金651元,扣除相關發行費用77、295、221.89元后,公開發行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574、064、778.1元。募集資金已于2023年5月16日到位,榮成會計師事務所已審核并出具驗資報告(榮成驗字[2023]230Z0122號)。
二、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開立募集資金專戶。
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并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議案》。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儲存、使用和管理,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南》 2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 1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主板上市公司的規范化運作(深證上[2022]13號)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監管規定,中信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別有關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江蘇長青艾德利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艾德利”)是公司的子公司、中信證券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和存儲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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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資金存款金額與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的差異主要是本次發行未支付的發行費用。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根據協議,公司和江蘇艾德利為“甲方”,募集資金為“乙方”,中信證券為“丙方”。
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賬戶”),僅用于甲方復合材料容量擴建項目、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營銷網絡升級建設項目、過度募集資金、補充營運資金儲存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甲方按照相關監管和自律規定執行內部程序并獲得丙方同意后,可以在內部決議授權范圍內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的規定,將專項賬戶中的部分資金納入專項賬戶 1 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經營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放。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產品的具體金額、儲存方式、儲存期限等信息。甲方承諾提前提取、到期或轉讓上述產品,并及時將資金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產品歸還募集資金專戶并公告后,甲方可在授權期限和限額內再次進行現金管理。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的發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發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甲方募集資金的使用。丙方應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一 1 甲方制定的主板上市公司標準化經營和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職責,有權通過現場調查、書面詢問等方式行使監督權。甲乙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和查詢。丙方每六個月對甲方籌集的資金的儲存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發起人代表屠晶晶和齊玉祥隨時到乙方查詢和復印甲方專戶信息;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關專戶信息。
發起人代表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每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確保對賬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7、乙方按甲方資金轉讓申請轉讓時,應審查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是否齊全,印章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章一致,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協議一致。
8、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個月內從專戶中提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20%,乙方應在付款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丙方,并提供專戶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發起人代表。丙方更換發起人代表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本協議第十五條的要求書面通知甲乙雙方更換發起人代表的聯系方式。更換發起人代表不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
10、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發出對賬單或通知丙方專項賬戶,甲方有權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取消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11、本協議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監督期結束后無效。
12、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違約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13、本協議項下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當按照協議條款設置解決。
14、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報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2、四方籌集資金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常州長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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