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86 證券簡稱:*ST東洋 公告編號:2023-052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關責任方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的公告
股東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車石先生保證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3年5月25日,山東東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會)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2023]20號)《關于山東東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一》)。
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車石先生收到山東證券監督管理局([2023]號。21)關于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和車石責令糾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2),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一的主要內容: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您公司的資金存在于被控股股東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東方海洋集團 )占用情況如下:
2017年12月29日,貴公司與深圳融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寧波銀行有限公司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同意上市公司投資融通資本享受16年 第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018年1月3日,貴公司向資產管理計劃賬戶支付投資7800萬元。經核實,上述投資7800萬元分別于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1月4日通過中間賬戶轉入東方海洋集團賬戶,尚未轉回貴公司,被控股股東占用。貴公司未履行關聯交易審查程序,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4月28日,貴公司在《關于糾正早期會計錯誤的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情況。
貴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48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本交易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號。16)、《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告[2022]26號),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59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交易及對外擔保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告[2022]26號) 第二十三條規定,現對貴公司采取監管措施,并將其記錄在證券期貨市場的誠信檔案中。貴公司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效保障公司的獨立性,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貴公司應作為警告,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效保證公司的獨立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貴公司應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執行。
二、決定書二的主要內容:
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車石: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了山東東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海洋集團)是被控股股東 占用情況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上市公司與深圳融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寧波銀行有限公司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同意上市公司投資融通資本享受16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第二期。2018年1月3日,上市公司向資產管理計劃賬戶支付投資7800萬元。經核實,上述投資7800萬元分別于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1月4日通過中間賬戶轉入東方海洋集團賬戶,尚未轉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占用。東方海洋集團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車石隱瞞了上述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資金實際被控股股東占用的情況,導致上市公司未能履行相關交易的審查程序。
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東方海洋集團作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48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本交易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號。16)、《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告[2022]26號),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交易和對外擔保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告[2022]26號) 第二十三條規定,現對東方海洋集團和車軾采取監管措施,責令改正,并記錄在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東方海洋集團和車石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盡快歸還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執行。
三、其他說明
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后,公司及相關責任方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中指出的問題,將引以為戒,吸取教訓,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交易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上市公司資金交易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防止上述事項再次發生,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同時,公司及相關責任方將按照上述決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山東省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和整改報告。同時,公司及相關責任方將按照上述決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山東省證券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報告和整改報告。本行政監督措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督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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