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鄭州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主動糾錯,撤銷一審錯誤判決,終審改判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引起筆者和法律界關注。原告張某因出借60萬余元未能按時收到回款,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富普惠)告上法院,在基層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張某某勝訴后,玖富普惠上訴到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終審,發現一審裁定存在法律適用的錯誤,并依據最高院裁定,遵循最高院類案同判的原則,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原告出借人與被告玖富普惠平臺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是中介關系,駁回了張某某要求玖富普惠公司賠償訴訟請求。
眾所周知的原因,二審為終審,出于包括法院內部考核,上下級法院人情關系等傾向,二審發回或改判的比率非常低,實踐中二審發改率低于5%,實體改判更是少見,多數二審法院都是機械維持原判。此次改判,法律界人士普遍人為,這充分體現了鄭州中院遵循最高院類案檢索、同案同判、有錯必糾的原則,體現了司法公正性。
二審與一審事實認定一致,但同樣的事實,兩法院對法律適用判斷截然相反。
原告起訴事實和理由:2020年3月-7月,原告張某某通過被告玖富公司推出的“玖富錢包”APP累計進行多筆不同金額的投資理財,封閉期屆滿后,其投資的69萬余元無法從平臺中取回。中院判決書中,明確表述“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院在認定一審事實的基礎上,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由此可見,適用法律的不同是二審與一審判決區別的主要依據。
二審法院依據最高院裁,改判出借人與玖富屬中介合同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中院判決書中引用一例最高院的判決——“該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78 號民事裁定載明,王某與玖富公司達成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玖富公司為王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撮合等服務??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公司,玖富公司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王某主張其與玖富公司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并統一發布,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河南中院參照最高院最新的裁定,終審判決書中表述,“被上訴人張某某與前述判決中的當事人王某均與玖富公司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開設個人存管賬戶的銀行、出借流程及操作方式等均一致,在有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對上訴人玖富公司行為性質予以認定的情況下,本案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對玖富公司行為性質的認定、裁判觀點保持一致。一審判決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p>
法律人士:盡管同情出借人無奈,但法律關系界定不容錯誤,同案同判正是我國法治化的體現,網貸終局是法催實際借款人
面對先勝后敗的判決事實,出借人難免會失望,甚至對通過法律追回欠款的前景產生懷疑,其實大可不必!法律人士表示,在國家大力打擊逃廢債的大環境下,法治化依然是追回出借款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從以上一審、二審法院都認定的事實可以看出,出借人的錢是通過平臺借給了借款人,債權是受法律保護和認可的。而隨著網貸平臺停止運營,許多借款人玩起了“躲貓貓”,企圖賴賬不還,傳統電話催收很難奏效,法律催收應運而生。
法律催收是指專業律師通過調解中心、仲裁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聯合開展批量調解、批量仲裁、批量訴訟等工作,配合國家打擊逃廢債的政策方針,為出借人追討回款。
法院依法裁定玖富普惠這樣的網貸中介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正式因為出借人資金出借的是給實際借款人,出借人與玖富普惠之間既沒有借貸協議,也沒有借貸合意,實際借款人另有其人。法律專家提到,出借人訴玖富普惠敗訴,并不代表終局,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向實際借款人的訴訟,這樣大概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民事訴訟是有時效的,建議網貸出借人應該明確借貸關系和訴訟對象,拿起法律武器,向實際借款人發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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