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會議召開情況
?。?)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
網絡投票的日期和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9:15-15:00。
?。?)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四川新津工業園區A區興園三路99號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324 會議室。
?。?)召開方式:現場投票結合網絡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主持人:公司董事長肖光輝先生。
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2、會議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
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267,969,76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8389%。其中:通過現場方式參會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1,928,49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507%;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0人,代表股份266,041,26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5882%。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現場結合視頻方式出席了本次會議,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于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67,822,2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450%;反對147,5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5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巫興玥律師、韋香怡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了《關于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p>
四、備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
關于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
之法律意見書
致: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為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不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和現行有效的《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指派律師出席了于2023年5月26日召開的公司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經公司202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2. 公司2023年5月10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下同)的《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以下簡稱《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3. 公司2023年5月10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的《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以下簡稱《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4. 公司2023年5月10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的《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5.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6.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的到會登記記錄及憑證資料;
7.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情況的統計結果;
8.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及涉及相關議案內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會議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證,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事實并提供了本所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承諾函或證明,并無隱瞞記載、虛假陳述和重大遺漏之處;公司提供給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為副本或復印件的,其與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并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本所僅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境內法律法規發表意見,并不根據任何中國境外法律發表意見。
本所依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對本次股東大會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材料,隨同其他會議文件一并報送有關機構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經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的有關事實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進行了核查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2023年5月9 日,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提請召開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于2023年5月26日召開2023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
2023年5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資訊網刊登了《股東大會通知》。
(二)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2.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四川新津工業園區A區興園三路99號公司324會議室召開,該現場會議由董事長肖光輝主持。
3.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9:15至15:00。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方式、會議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中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資格與召集人資格
(一)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自然人股東的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進行了核查,確認現場及視頻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928,49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507%。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10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266,041,26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58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東以外的股東(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共7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35,487,36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137%;
綜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人數共計16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267,969,76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83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以外,視頻或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還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以及本所律師,公司全部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
前述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驗證,本所律師無法對該等股東的資格進行核查,在該等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與《股東大會通知》相符,沒有出現修改原議案或增加新議案的情形。
2.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了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F場會議的表決由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及本所律師共同進行了計票、監票。
3.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在規定的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決權,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文件。
4. 會議主持人結合現場會議投票和網絡投票的統計結果,宣布了議案的表決情況,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了議案的通過情況。
?。ǘ?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00《關于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議案》之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267,822,2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450%;反對147,5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50%;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35,339,865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代理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844%;反對147,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代理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156%;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代理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相關數據合計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杜(成都)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巫興玥
韋香怡
單位負責人:
盧 勇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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