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利股份”或“公司”)2022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根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簡稱“《激勵計劃》”)相關規定,應對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進行相應調整?,F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事由和調整方法
?。ㄒ唬┱{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開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的總股本6,366,450,305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40元(含稅)。2023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現金紅利發放日為2023年6月13日。(公告編號:臨2023-055)
(二)調整方法
根據《激勵計劃》相關規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發生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影響公司股票價格進行除權、除息處理的情況時,公司將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做相應調整。派息事項發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調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
P=P0-V,其中:P0為調整前的回購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回購價格,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大于1。
根據公式計算得出,調整后的回購價格=12.87-1.04=11.83元。
二、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進行調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三、已履行的審議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7日以通訊方式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臨時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2票回避審議通過了《公司關于對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董事潘剛、趙成霞屬于《激勵計劃》受益人,回避了對該議案的表決。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四、律師的法律意見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伊利股份本次調整事項已獲得必要的批準和授權;本次調整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等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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