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終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被申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為再審申請人。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的損益產生影響: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等產生重大影響。
一、訴訟背景情況
前期,中石油浙江分公司與本公司就《合作協議》糾紛一案,因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057號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12580號民事判決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詳情參見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海越能源關于公司涉訴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3-014)。
二、法院裁定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該案的民事裁定書?,F將裁定結果公告如下:
“本院經審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銷售分公司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新證據的情形,本院不予認定。綜合本案審查情況,本院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及實體處理均無不當,中國石油天燃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銷售分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銷售分公司的再審申請?!?/p>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等產生重大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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