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ㄒ唬h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點。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的交易時間,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開始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結束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下午3:00。
2、股權登記日: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
3、會議召開地點:上海市奉賢區蒼工路368號
4、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代理董事長蔣陸峰先生
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ǘh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50,817,28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6.8006%。
其中:
1、現場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0,458,08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6.7192%。
2、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方式參加會議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359,2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13%。
3、中小投資者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共6人,代表股份359,2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813%。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會議表決情況如下:
1、表決通過《關于2022年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2、表決通過《關于2022年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3、表決通過《關于2022年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4、表決通過《關于2022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5、表決通過《關于2022年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88,1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2060%;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73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557%。
6、表決通過《2022年度董事、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2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88,1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2060%;反對70,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7383%;棄權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557%。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發表結論性意見如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p>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上海柘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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