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會議存在未通過提案的情形;
2、本次會議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時間。
2.召開地點:公司本部會議室。
3.召開方式: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馬偉進先生。
6.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經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決定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ǘh出席情況
1.總體出席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142,183,28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3.4371%。
2.現場出席情況
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124,933,487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9.3805%。
3.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17,249,8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0566%。
?。ㄈ┕静糠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大會以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會議提案進行了投票表決,表決情況如下:
提案1.00《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含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39,205,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27.5738%;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8.9741%;棄權76,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53.4521%。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1,509,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不通過。
提案2.00《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39,205,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27.5738%;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8.9741%;棄權76,0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53.4521%。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1,509,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不通過。
提案3.00《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總表決情況:
同意115,205,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81.0259%;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8.974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1,509,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提案獲得通過。
提案4.00《2022年度財務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115,205,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81.0259%;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8.974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1,509,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提案獲得通過。
提案5.00《2022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42,183,2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1,509,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該提案獲得通過。
提案6.00《關于續聘財務審計和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66,183,287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46.5479%;反對76,000,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53.452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21,509,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不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國楓(上海)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殷長龍、柏婧
3.結論性意見: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關于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國楓律股字[2023]A0342號
致: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貴公司)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并見證貴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對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僅就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現場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發表意見,不對本次會議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
2.本所律師無法對網絡投票過程進行見證,參與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網絡投票結果均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予以認證;
3.本所律師已經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貴公司本次會議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本次會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會議決議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貴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經查驗,本次會議由貴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召開并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貴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開發布了《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會議通知”),該等通知載明了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出席對象、會議地點、審議事項及會議登記方式等事項。
?。ǘ┍敬螘h的召開
貴公司本次會議以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5日14:30在湖南省岳陽市經開區岳陽大道東279號四化大廈7樓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由貴公司董事長馬偉進先生主持。本次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9:15至15:00。
經查驗,貴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會議內容均與會議通知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綜上所述,貴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人資格。
根據現場出席會議股東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股東代理人提交的股東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饋的網絡投票統計結果、截至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并經貴公司及本所律師查驗確認,本次會議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合計8人,代表股份142,183,287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3.4371%。
除貴公司股東(股東代理人)外,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還包括貴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經辦律師。
經查驗,上述現場會議出席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上述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已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會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貴公司已公告的會議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議案進行了審議,表決結果如下:
?。ㄒ唬┳h案一《〈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含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同意39,205,3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7.5738%;
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8.9741%;
棄權7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53.4521%。
議案未通過。
?。ǘ┳h案二《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39,205,3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27.5738%;
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8.9741%;
棄權7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53.4521%。
議案未通過。
(三)議案三《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15,205,3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81.0259%;
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8.9741%;
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000%。
議案獲得通過。
?。ㄋ模┳h案四《2022年度財務工作報告》
同意115,205,3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81.0259%;
反對26,977,98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8.9741%;
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000%。
議案獲得通過。
(五)議案五《2022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
同意142,183,28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0000%;
反對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000%;
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000%。
議案獲得通過。
?。┳h案六《關于續聘財務審計和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同意66,183,28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46.5479%;
反對7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53.4521%;
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000%。
議案未通過。
本所律師、現場推舉的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現場會議表決票當場清點,經與網絡投票表決結果合并統計、確定最終表決結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貴公司對相關議案的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單獨計票,并單獨披露表決結果。
綜上所述,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貳份。
負 責 人:張利國
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殷長龍
柏 婧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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