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022證券簡稱:寧波遠洋公告編號:2023-01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54元(含稅)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4月24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308,633,334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54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01,529,533.44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股東寧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寧波舟山港舟山港務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本次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54元;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386元。如果QFII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提出申請。
?。?)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由公司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386元。
(4)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所得稅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54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本次權益分派方案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證券管理部)
聯系電話:0574-88278740
特此公告。
寧波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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