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1309證券簡稱:德明利公告編號:20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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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分別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和第一屆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以下簡稱“股票激勵計劃”)等相關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對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進行了核查,相關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說明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并通過相關網站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具體情況如下:
公示內容: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
公示時間: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
公示方法: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及公司內網公告欄公示。
反饋方式:在公示期限內,公司員工可通過電話、郵件及書面等方式向監事會進行反饋。
公示結果:截至公示期滿,無公司內部人員對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提出異議。
二、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見
公示期間,公司監事會核查了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擔任的職務及相關任職文件、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資料。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公司對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審核,并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均具備《公司法》《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2、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下列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股票激勵計劃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
4、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各項條件,其作為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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