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
依據貴所出臺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下稱“《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監會(下稱“中國證監會”)出臺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的《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規則》(下稱“《承銷規則》”)等有關規定,民生工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劵”、“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做為浙江省興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興華高新科技”、“外國投資者”或“企業”)申請辦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且在新三板轉板(下稱“本次發行”)的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按法規對興華高新科技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展開了審查。
詳細情況及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的重點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一、戰略配售基本概況
本次發行涉及到的發展戰略配售對象一共有1名,為保薦代表人有關分公司中信證劵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民生投資”),此外沒有其他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投資人分配。本次發行涉及到的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投資人不得超過10名,合乎《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一)戰略配售總數
此次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達到1,478.5700億港元,占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比例是25.00%,均為公開發行新股,自然人股東沒有進行公開發售股權。本次發行原始戰略配售數量達到73.9285億港元,占本次發行總數比例為5.00%,不得超過本次發行數量20%,合乎《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最后戰略配售數量以及原始戰略配售數量差值一部分最先回拔至網下發行。
保薦代表人有關分公司民生投資預估投股比例是此次發行數量5.00%,即73.9285億港元,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余元。如本次發行規模達到10億人民幣,將按照相關規定的需求自動調節參加戰略配售比例及數額,實際數量和額度將于T-2日明確發行價后確定。民生投資投股占比及額度合乎《業務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
(二)發展戰略配售對象
參加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對象是民生投資,詳情如下:
1、基本概況
2、大股東和實控人
經核實,民生工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民生投資100%股份,為民生投資的大股東。民生投資無實際控制人。
3、戰略配售資質
民生投資為外國投資者保薦代表人的另類投資分公司,具有戰略配售資質,合乎《業務實施細則》第四章有關保薦代表人有關分公司投股的有關規定。
4、關聯性
經核實,民生工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本次發行的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擁有民生投資100%股份,民生投資向其控股子公司。
經核實,截止到本專項報告出示日,民生投資與外國投資者無關聯性。
5、參加戰略配售的申購自有資金
依據民生投資的書面承諾,它以自籌資金參加申購。經核實民生投資近期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民生投資的周轉資金足夠遮蓋它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戰略配售合同的申購資產。
(三)限售期限
民生投資此次投股獲配個股的限售期為24個月,限售期自此次公開發行個股在上交所上市的時候起算起。
限售期期滿后,民生投資對獲配股份的高管增持可用證監會和上海交易所有關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四)戰略配售協議書
外國投資者已經與民生投資簽署了《浙江雙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生證券投資有限公司關于浙江雙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戰略配售協議》(下稱“《戰略配售協議》”)。依據《戰略配售協議》,本次發行中發展戰略配售對象允許依照約定書相關條款條件,申購外國投資者此次公開發行股權,服務承諾不參加本次發行初步詢價,并依據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確立的發行價申購其服務承諾申購的股票數。
二、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的選擇標準及配股資質
依據《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參加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的投資人主要包含:與外國投資者生產經營活動具備戰略伙伴關系而長期合作愿景的大企業或者其下屬單位;具備長期性投資意愿的大型保險公司或者其下屬單位、國家級別大中型股權投資基金或者其下屬單位;以公布募資方法開設,具體投資建議包含項目投資戰略配售證劵,并以封閉式方法運轉的證券基金;參加科創板上市投股的保薦代表人有關分公司;發行人的高管人員與骨干員工參加此次戰略配售成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合乎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所規定的投資人。
民生投資現階段合理合法存續期,為保薦代表人中信證劵依規成立的另類投資分公司。因而,民生投資合乎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的選擇標準規定,具備參加外國投資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資格,合乎《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
三、存不存在嚴令禁止配股狀況
依據外國投資者及參加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投資人民生投資所提供的有關承諾書及《戰略配售協議》,并且經過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審查,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不會有以下情形:
1、外國投資者和主承銷商向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服務承諾上市以來股票價格將增漲,或是股票價格若未增漲會由外國投資者購買個股或是給與任何方式的經濟補償金;
2、主承銷商以服務承諾對承銷費用分為、詳細介紹參加別的外國投資者戰略配售、退還新股配售經紀傭金等為條件引進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
3、外國投資者上市以來申購外國投資者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管理的證券基金;
4、外國投資者服務承諾在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派與本投資人存有關聯性工作的人員出任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公司監事及高管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管人員與骨干員工開設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加戰略配售除外;
5、除《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要求的情形外,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應用非自有資金申購外國投資者個股,或是存有接納別的投資人授權委托或由別的投資人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情況;
6、別的直接和間接開展內幕交易的舉動。
四、侓師審查建議
依據本次發行發售包銷相關工作的專項法律顧問北京微明法律事務所開具的《北京市微明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雙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核查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之審查結果:“民生投資做為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投資人,其選擇規范合乎《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具有參加此次戰略配售的配股資質;民生投資參加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不會有《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p>
五、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的審查具體情況
保薦代表人(主承銷商)覺得:外國投資者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相關情況為保薦代表人分公司參加申購外國投資者個股;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的選擇規范、配股資質符合規定要求;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約定的申購總數、申購額度及限售期分配符合規定要求;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參加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不會有《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嚴令禁止情況;外國投資者與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書真實有效;參加戰略配售的投資人已服務承諾按照規定立即全額交納申購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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