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次披露的《紀律處分決定》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相關違規事項的處罰,處罰結果涉及到公司以及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時任高管,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于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決定》”),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紀律處分決定》的主要內容
?。ㄒ唬┻`規事實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87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22號)及本所查明的事實,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夫股份或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尤夫股份作為債務人先后簽訂借款合同、最高授信合同、商業保理合同共5份,指定的收款賬戶均為尤夫股份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賬戶,且借款資金均實際轉入指定賬戶,構成實際控制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額2.07億元。
2、違規對外提供擔保
2016年11月至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合同6份,最高擔保余額7.30億元,占尤夫股份2015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33.88%;2017年,尤夫股份子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合同9份,最高擔保余額11.20億元,占尤夫股份2016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46.24%。尤夫股份未就上述擔保事項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3、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018年1月2日,尤夫股份全資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夫高性能)向上海祈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祈尊)銀行賬戶轉入3億元資金,該筆資金隨即被再次劃轉至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賬戶。2018年1月3日,尤夫高性能與上海祈尊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合同金額3億元,該合同未實際履行,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交易金額占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6.68%。
?。ǘ┴熑握J定和處分決定
1、責任認定
尤夫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5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4條、第8.2.1條、第8.3.1條、第8.3.4條的規定。
尤夫股份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1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11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一和違規行為三負有重要責任。
尤夫股份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3.1.6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尤夫股份時任財務總監呂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尤夫股份時任董事會秘書賴建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3.2.2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七項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三負有重要責任。
2、當事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情況
在紀律處分過程中,尤夫股份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時任財務總監呂彬提出了聽證申請,并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
顏靜剛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無法控制借款資金實際轉入的指定賬戶,指定賬戶與其無關聯關系;二是違規事項已通過債權債務重組等方式解決,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不應承擔責任。
翁中華、呂彬的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未參與相關違規行為,對違規事項不知情;二是通過債權債務重組,推進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違規事項不利影響已消除,未給公司造成損失;三是未對公司股價造成不利影響,未影響投資者投資判斷;四是前期已因違規擔保等事項被給予紀律處分,不應再次處分。
3、紀律處分決定
根據違規事實和情節,結合當事人的申辯情況,本所認為:
第一,關于顏靜剛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首先,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87號)查明的事實,指定的收款賬戶“均為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公司賬戶或顏靜剛等關聯方控制的銀行賬戶”,其提出的無法控制借款資金實際轉入的指定賬戶,相關賬戶與其無關聯關系的申辯理由不成立。其次,尤夫股份破產重整完畢和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不改變公司存在資金占用、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規行為的客觀事實,且違規行為導致公司經營困難,陷入債務危機,其提出的違規事項已解決、未對公司造成實際影響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第二,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時任財務總監呂彬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持續關注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資金流向的真實性以及內部決策機制的合法合規性,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依法規范運作,尤其是對于公司大額資金流向、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更應當保持高度、持續的注意義務;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在公司建立規范的財務內控制度并確保有效執行,應對涉及對外擔保、大額資金流轉等事項保持重點關注。
本案中,尤夫股份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對其法定職責范圍內理應知悉上述違規事項不知情,未能及時發現并有效解決公司內部控制缺陷等問題,充分表明其未盡到法定的勤勉義務;呂彬作為尤夫股份時任財務負責人,未能在公司建立規范的財務內控制度并確保有效執行,未對涉及對外擔保、內部財務資金轉出等事項保持重點關注,其二人不能僅以不知情、未參與等為由推卸其法定職責義務。且上述違規事項導致尤夫股份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并因凈資產為負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二人提出相關事項未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失和影響的理由不成立。此外,本所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關于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深證上〔2019〕462號)中認定的違規擔保等行為,與本次認定的資金占用等行為屬于不同的違規行為,不存在再次處分的情況。故其二人提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納。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一一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顏靜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翁中華、時任財務總監呂彬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四、對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賴建清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尤夫股份、顏靜剛、翁中華、呂彬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上市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毓晒蓶|、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不得濫用其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忠實、勤勉義務,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對于尤夫股份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二、對公司的影響
1、《紀律處分決定》涉及相關事項已通過2018年簽署《債權債務重組協議》以及2022年度的《重整計劃》予以解決,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2022年1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關于簽署債權債務重組協議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72)、《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上述處罰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造成影響。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三、公司說明
1、中國證監會對上述相關事項已經出具過處罰決定書,公司分別于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100)、《關于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結案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72)。
2、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此為戒,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公司將進一步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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