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例會于2023年5月22日在下午以當場融合通信的形式舉辦。會議報告及會議資料以郵件方法向全體執行董事傳出。此次會議應參加執行董事9名,具體參加9名。此次會議的集結和舉辦合乎有關法律法規、《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會議由老總孫凱君女性召開,大會以記名投票決議的形式,審議通過了如下所示提案:
一、 表決通過《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由于企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下稱“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中1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所有員工持股計劃、3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那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總計18.40億港元。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股東會對此次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總數等內容進行了調整。此次調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由22名調整至21名,初次授予員工持股計劃總數由166.40億港元調整至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授于總產量由198.00億港元調整至179.60億港元。
除了上述調節具體內容外,此次開展的激勵計劃其他內容與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激勵計劃一致。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此次調節不用遞交股東大會審議。
主要內容詳細企業公布于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及特定信息公開新聞媒體里的《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031)。
獨董從此事宜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提案決議狀況:允許7票,抵制0票,放棄0票。回避表決狀況:關聯董事王聚、徐靜回避表決。
二、表決通過《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此次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與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股東會覺得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要求的第一次授于標準早已造就,允許明確以2023年5月22日為初次授予日,授于價格是14.66元/股,向合乎授于要求的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
主要內容詳細企業公布于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及特定信息公開新聞媒體里的《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032)。
獨董從此事宜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提案決議狀況:允許7票,抵制0票,放棄0票?;乇鼙頉Q狀況:關聯董事王聚、徐靜回避表決。
特此公告。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股東會
2023年5月24日
證券代碼:605289 證券簡稱:羅曼股份 公示序號:2023-030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會議決議公示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部公司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例會于2023年5月22日在下午以實地方法舉辦。會議報告以及相關會議資料以書面材料方法向全體公司監事傳出。此次會議應參加公司監事3名,具體參加3名。此次會議的集結和舉辦合乎有關法律法規、《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會議由監事長朱冰老先生召開,大會以記名投票決議的形式,審議通過了如下所示提案:
一、表決通過《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公司本次對企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下稱“《激勵計劃》”或“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數量調節合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其《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企業股東利益的情形;變更后的激勵對象合乎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做為激勵對象的前提條件,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
因而,職工監事允許企業對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總數作出調整。
主要內容詳細企業公布于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及特定信息公開新聞媒體里的《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031)。
提案決議狀況:允許3票,抵制0票,放棄0票。
二、表決通過《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1、公司監事會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標準是不是造就進行核實,覺得:
(1)企業不會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所規定的嚴禁執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情況,企業具有執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法律主體。
(2)企業《激勵計劃》早已依照有關要求履行了必須的審批流程,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均達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章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符合公司《激勵計劃》所規定的激勵對象范疇,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
2、公司監事會對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予日進行核實,覺得:
企業明確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予日合乎《管理辦法》及其《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有關規定。
因而,職工監事允許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是2023年5月22日,并同意以14.66元/股的授于價錢向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
主要內容詳細企業公布于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及特定信息公開新聞媒體里的《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032)。
提案決議狀況:允許3票,抵制0票,放棄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職工監事
2023年5月24日
證券代碼:605289 證券簡稱:羅曼股份 公示序號:2023-031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關于調整2023年員工持股計劃鼓勵
方案相關事宜的通知
我們公司及股東會全體人員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依規負法律責任。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5月16日舉辦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結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下稱“《激勵計劃》”或“此次激勵計劃”)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公司在2023年5月22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現將相關事項表明如下所示:
一、此次激勵計劃已履行法定程序
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八次大會,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提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此次激勵計劃有關提案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同一天,公司召開第四屆職工監事第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此次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展開了核查并提交了有關審查建議。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企業對此次激勵計劃擬初次授于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位在公司內部展開了公示公告。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對此次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激勵對象相關的一切質疑。2023年5月9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上公布了《監事會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公示序號:2023-025)。
3、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2023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上公布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公示序號:2023-027)。
4、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大會與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由22名調整至21名,初次授予員工持股計劃總數由166.40億港元調整至148.00億港元。
二、調節理由及調節結論
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激勵對象中1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所有員工持股計劃、3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那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總計18.40億港元。依據上述情況和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公司在2023年5月22日舉辦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大會與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對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總數進行調整。此次調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由22名調整至21名,初次授予員工持股計劃總數由166.40億港元調整至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授于總產量由198.00億港元調整至179.60億港元。
除了上述調節具體內容外,此次開展的激勵計劃其他內容與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激勵計劃一致。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此次調節不用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此次調節對企業的危害
企業對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數量調節不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經營業績造成實質危害,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權益的狀況。
四、獨董建議
公司本次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數量調節合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決議程序合法、合規管理,并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咱們允許股東會對此次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總數作出調整。
五、職工監事建議
公司本次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數量調節合乎《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其《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企業股東利益的情形;變更后的激勵對象合乎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做為激勵對象的前提條件,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
因而,職工監事允許企業對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總數作出調整。
六、法律意見書總結性建議
截止到法律意見書出示日止,此次激勵計劃優化與初次授于相關事宜取得了必須的準許和受權,公司和激勵對象都未產生不可授于權利的狀況,初次授于標準已造就。本激勵計劃的調整事項及初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授于日、激勵對象、授于數量和授于價錢的明確等事宜合乎《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以及公司《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合理合法、合理。企業已就此次激勵計劃展開了有關信息公開,有待依據此次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再次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辦理登記。
七、備查簿文檔
1、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
2、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會議決議;
3、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獨董有關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大會相關事宜自主的建議;
4、上海東方華銀法律事務所開具的《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5月24日
證券代碼:605289 證券簡稱:羅曼股份 公示序號:2023-032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關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
初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 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2023年5月22日
● 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于總數:21人
● 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于總數:148.00億港元
● 員工持股計劃的授于價錢:14.66元/股
《上海羅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下稱“《激勵計劃》”或“此次激勵計劃”)所規定的員工持股計劃初次授于標準早已造就,依據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受權,公司在2023年5月22日舉辦企業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大會及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明確初次授于日為2023年5月22日,向合乎初次授于要求的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有關事宜表明如下所示:
一、此次激勵計劃授于狀況
(一)此次激勵計劃已履行決策制定和信息公開狀況
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八次大會,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提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此次激勵計劃有關提案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
同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職工監事第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此次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展開了核查并提交了有關審查建議。
2、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企業對此次激勵計劃擬初次授于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位在公司內部展開了公示公告。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對此次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激勵對象相關的一切質疑。2023年5月9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上公布了《監事會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公示序號:2023-025)。
3、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其《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2023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上公布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公示序號:2023-027)。
4、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大會與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關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明確2023年5月22日為本次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向合乎初次授于要求的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授于價格是14.66元/股。公司獨立董事對于此事發布了贊同的單獨建議,獨立董事對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冊進行核查并做出了審查建議。
(二)股東會有關合乎初次授于要求的表明
依據此次激勵計劃中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于要求的要求,激勵對象獲授員工持股計劃需同時符合如下所示標準:
1、企業未出現如下所示任一情況:
(1)近期一個財務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會出示反對意見或是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審計報告;
(2)近期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會出示反對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審計報告;
(3)上市以來近期36個月發生過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章程、公開承諾開展股東分紅的情況;
(4)有關法律法規不可推行員工持股計劃的;
(5)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出現下列任一情況:
(1)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2)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3)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4)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情況的;
(5)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董事會通過用心審查,明確公司與此次授予激勵對象都未發生以上任一情況,亦不會有不可以授于或不可變成激勵對象其他情形,覺得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標準早已造就。
(三)此次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于狀況
1、初次授于日:2023年5月22日。
2、初次授于總數:148.00億港元。
3、初次授于總數:21人。
4、授于價錢:14.66元/股。
5、個股由來:為公司為激勵對象定向發行我們公司A股普通股票。
6、有效期限、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分配:
(1)此次激勵計劃有效期限自員工持股計劃初次授于備案進行之日起止激勵對象獲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有解除限售或銷戶之日止,一般不超過48月。
(2)限售期
此次激勵計劃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限售期為自相對應一部分授于備案進行之日起12月、24月、36月。全部激勵對象依據此次激勵計劃獲授的員工持股計劃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來貸款擔?;蚯鍍攤鶆?。限售期滿時,企業為了滿足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勵對象申請辦理解除限售事項,未達到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勵對象所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由企業回購注銷。
(3)解除限售分配
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限制性股權的解除限售期及歷期解除限售日程安排見下表所顯示:
在相關承諾時間段內未申請辦理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或因為沒有達到解除限售標準而無法申請辦理解除限售的該期員工持股計劃,企業將按此次激勵計劃要求的基本原則復購并銷戶激勵對象相對應并未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有關利益不可遞延到下一期。
激勵對象獲授的員工持股計劃因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份拆細而獲得的股權與此同時限購,禁止在二級市場售賣或者以多種方式出讓,該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與約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同樣。若企業對并未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開展復購,該等個股將一并復購。
7、員工持股計劃授于標準
同時符合以下授于條件后,企業需向激勵對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相反,若下述任一授于標準未實現的,則無法向激勵對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
(1)企業未出現如下所示任一情況:
①近期一個財務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會出示反對意見或是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審計報告;
②近期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會出示反對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審計報告;
③上市以來近期36個月發生過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章程、公開承諾開展盈利分配的情況;
④有關法律法規不可推行員工持股計劃的;
⑤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出現如下所示任一情況:
①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②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③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④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情況的;
⑤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企業出現以上第(1)條的規定情形之一的,全部激勵對象依據此次激勵計劃已獲得授但還沒有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應該由企業按授于價錢回購注銷;若激勵對象產生以上第(2)條的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依據此次激勵計劃已獲得授但還沒有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不可解除限售,應該由企業按授于價錢回購注銷。
(3)企業方面績效考評規定
此次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考評本年度為2023-2025年三個會計期間,每一個會計期間考評一次。初次授于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盈利標準見下表所顯示:
注:以上“純利潤”以“扣非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做為測算根據,而且需要去除此次股權激勵方案所產生的股份支付費用產生的影響。
企業未達到以上績效考評目標,全部激勵對象相匹配考評當初可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企業按授于價錢回購注銷。
(4)個人層面績效考評規定
激勵對象的考核結果劃分成出色、優良、達標、不過關四個級別,實際解除限售占比如下所示:
若各本年度企業方面績效考評合格,激勵對象本人當初具體解除限售信用額度=本人當初方案解除限售信用額度×企業方面解除限售占比(X)×個人層面解除限售占比(N)。
在業績目標實現前提下,激勵對象依照考核結果相對應的本人當初具體解除限售信用額度來解除限售。激勵對象因個人考核未達標而無法解除限售或無法完全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由企業按授于價錢回購注銷。
8、初次授于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狀況:
注:1、以上一切一名激勵對象根據全部在有效期內股權激勵方案獲授的本企業股票總計不得超過此次激勵計劃議案公示時企業總股本的1%。企業全部在有效期內股權激勵方案所涉及到的標的股票數量總計不得超過此次激勵計劃議案公示時企業總股本的10%。
2、以上激勵對象不包含獨董、公司監事,不包含直接或總計持有公司5%之上股權股東或控股股東及配偶、爸爸媽媽、兒女。
3、一部分合計數和各清單數立即求和之與在末尾數上若有差別,主要是因為四舍五入而致。
9、此次激勵計劃的實行,不會造成企業股份遍布不符企業上市條件規定。
(四)有關此次授于與股東大會審議申請的激勵計劃有所差異的解釋
由于為了能可以更好的執行此次激勵計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激勵對象中,1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所有員工持股計劃、3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那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總計18.40億港元,依據上述情況和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公司在2023年5月22日舉辦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大會與第四屆職工監事第七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對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冊及授于利益總數進行調整。此次調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由22名調整至21名,初次授予員工持股計劃總數由166.40億港元調整至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授于總產量由198.00億港元調整至179.60億港元。
除了上述調節具體內容外,此次開展的激勵計劃其他內容與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激勵計劃一致。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此次調節不用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獨董建議
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有關提案及事宜發布如下所示單獨建議:
1、公司與初次授予激勵對象都未產生不可授于或獲授員工持股計劃的情況,企業《激勵計劃》以及引言所規定的向激勵對象初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前提條件已造就。
2、此次擬獲授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對象均是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激勵計劃》中確立的激勵對象,合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規及行政規章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符合公司《激勵計劃》所規定的激勵對象范疇,不會有《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所規定的嚴禁獲授員工持股計劃的情況,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
3、企業不會有為激勵對象給予借款、擔保或所有其他財務資助計劃或合理安排。
4、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股東會明確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是2023年5月22日,合乎《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中有關授予日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要求的第一次授于標準已造就,大家允許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是2023年5月22日,并同意以14.66元/股的授于價錢向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
三、職工監事建議
1、公司監事會對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標準是不是造就進行核實,覺得:
(1)企業不會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所規定的嚴禁執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情況,企業具有執行股權激勵方案的法律主體。
(2)企業《激勵計劃》早已依照有關要求履行了必須的審批流程,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均達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章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符合公司《激勵計劃》所規定的激勵對象范疇,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
2、公司監事會對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予日進行核實,覺得:
企業明確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予日合乎《管理辦法》及其《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有關規定。
因而,職工監事允許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是2023年5月22日,并同意以14.66元/股的授于價錢向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
四、職工監事對授予日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查建議
職工監事對此次激勵計劃授予日授于激勵對象名冊進行審查,發布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1、此次激勵計劃第一次授于激勵對象中1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所有員工持股計劃、3名激勵對象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擬獲授的那一部分員工持股計劃,總計18.40億港元;其他激勵對象以及獲授員工持股計劃狀況都與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激勵計劃一致。
2、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合乎《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及其《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任職要求,均是與企業(含分、分公司)創建宣布工作/聘用關系的在職人員。
3、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不包含獨董、公司監事,都不包含直接或總計持有公司5%之上股權股東或控股股東及配偶、爸爸媽媽、兒女。
4、此次激勵計劃早已依照有關要求履行了必須的審批流程,擬獲授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對象均是企業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激勵計劃》中確立的激勵對象,不會有《管理辦法》第八條上述不可變成激勵對象的以下情形:
(1)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2)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3)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4)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的情況的;
(5)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5、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受權,董事會明確本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日是2023年5月22日,該授予日合乎《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相關授予日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職工監事覺得,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均達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章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符合公司《激勵計劃》所規定的激勵對象范疇,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法律主體合理合法、合理。職工監事允許企業以2023年5月22日為員工持股計劃的第一次授予日,向合乎初次授于要求的21名激勵對象授于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授于價格是14.66元/股。
五、參加鼓勵的高管人員在授于此前6月交易企業股票狀況的表明
經公司自糾自查,參加此次激勵計劃的高管人員在授于此前6個月不存有交易企業股票狀況。
六、激勵對象申購員工持股計劃及個稅交納的資金分配
激勵對象申購員工持股計劃及繳納個人所得稅資金所有自籌資金,鄭重承諾不以激勵對象依激勵計劃獲得標的股票給予借款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財務資助,包含向其借款公司擔保。企業將依據中國稅收法規的規定,代收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個稅的及其它稅金。
七、此次籌資資金的用處
企業本次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初次授于激勵對象發行新股所籌措的資金分配用以補充流動資金。
八、此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授于對企業運營能力和經營情況產生的影響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目前獲得可解除限售總數變化、績效指標完成狀況等后面信息內容,校正預估可解除限售的員工持股計劃總數,并依據員工持股計劃授予日的投資性房地產,將本期獲得服務記入經濟成本或費用及資本公積金。
董事會已經確定此次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初次授于日是2023年5月22日,公司為激勵對象初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148.00億港元,員工持股計劃的授于價格是14.66元/股,則2023年-2026年員工持股計劃成本攤銷情況如下:
經計算,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員工持股計劃對歷期會計成本產生的影響見下表所顯示:
注:1、以上結論并不等于最后的會計成本。具體會計成本不僅與受權日各主要參數選值、授于價格與授于總數有關,還和具體起效和無效的總數相關,一起報請公司股東留意可能出現的攤低危害。
2、以上對企業經營業績產生的影響最后的結果會以會計事務所開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標準。
3、以上合計數和各清單數立即求和之與在末尾數上若有差別,主要是因為四舍五入所導致。
九、法律意見書總結性建議
截止到法律意見書出示日止,此次激勵計劃優化與初次授于相關事宜取得了必須的準許和受權,公司和激勵對象都未產生不可授于權利的狀況,初次授于標準已造就。本激勵計劃的調整事項及初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授予日、激勵對象、授于數量和授于價錢的明確等事宜合乎《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以及公司《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合理合法、合理。企業已就此次激勵計劃展開了有關信息公開,有待依據此次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再次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辦理登記。
十、獨立財務顧問建議
上海市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初次授于相關事宜開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匯報覺得:截止到獨立財務顧問匯報出示日,公司與此次激勵計劃初次授予激勵對象均達到《激勵計劃》以及引言所規定的授于所必須符合的前提條件,此次激勵計劃的第一次授于事宜已取得必須的準許和受權,此次授于員工持股計劃的授予日、授于價錢、授于目標、授于總數等明確均達到《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規及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企業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授于后有待依照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開展信息公開和向上海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辦理相對應后面辦理手續。
十一、備查簿文檔
1、《上海羅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
2、《上海羅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3、《上海羅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4、《監事會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見》;
5、上海東方華銀法律事務所開具的《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見書》;
6、上海市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開具的《關于上海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節及初次授于相關事宜之獨立財務顧問匯報》。
特此公告。
上海市羅蔓照明燈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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