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788 證券簡稱:寧波高發 公告編號:2023-016
寧波高發汽車控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50元(含稅)
●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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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202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23,065,068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5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11,532,534.00元。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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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股東寧波高發控股有限公司、錢高法、錢國年、錢國耀、朱志榮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現金0.4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滬股通投資者”)通過“滬股通”投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5元。
(4)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業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取得的現金紅利的企業所得稅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5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人:彭麗娜、張佳
聯系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投資創業中心(下應北路717號)
聯系部門:寧波高發汽車控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4 - 88169136
特此公告。
寧波高發汽車控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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