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65 股票簡稱:寧科生物 公告編號:臨2023-028
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立案受理,尚未開庭。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11,011.79萬元。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鑒于案件尚未審理,目前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重大訴訟的基本情況
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銀行)作為原告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對被告上海中能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能)、虞建明、黃海粟、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新材)、寧夏新日恒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力國貿)、高小平提起訴訟。中科新材因4,250萬元借款已逾期,同時導致其他相關借款加速到期,共涉及金額人民幣11,011.79萬元。
二、本次重大訴訟的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案件進展情況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黃河銀行
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黃海粟、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國貿、高小平
(二)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確認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2、請求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940萬元(大寫:壹萬零玖佰肆拾萬元整),利息717,937.20元(暫計算至2023年4月25日),本息合計110,117,937.20元;同時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利率承擔自2023年4月26日起計算至法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的利息;
3、請求判令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黃海粟、公司、高小平對被告中科新材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清償責任;
4、請求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在未能按照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時,原告有權對被告恒力國貿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物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優先受償,以實現原告的抵押權,所需費用由被告承擔(該訴訟請求的優先受償僅針對貸款本金為3,750萬的債務);
5、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三)事實及理由
1、2021年5月26日,原告黃河銀行與被告中科新材簽訂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4,250萬元,借款用于購液蠟。借款期限24個月,借款起止日期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同日,原告與被告公司、高小平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公司、高小平愿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人民幣4,250萬元整及利息(包括復利及罰息)、損害賠償金、補償金、實現債權所需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擔保的主債權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間雙方簽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限額為14,000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隨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4,250萬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約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約完成發放借款的義務。借款發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按季清償利息,但2023年以來其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4月6日公告稱中科新材因流動資金不足而停產,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還款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嚴重影響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據《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約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貸款本金4,020萬元,利息263,812.5元。
2、2021年9月9日,原告黃河銀行與被告中科新材簽訂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600萬元,借款用于購液蠟。借款期限24個月,借款借據載明借款起止日期為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同日,原告與被告公司、高小平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公司、高小平愿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人民幣2,600萬元整及利息(包括復利及罰息)、損害賠償金、補償金、實現債權所需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擔保的主債權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間雙方簽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限額為14,000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隨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2,600萬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約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約完成發放借款的義務。借款發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按季清償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分期歸還借款本金的義務,合計50萬元應還本金未履行,同時其經營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4月6日公告稱中科新材因流動資金不足而停產,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還款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嚴重影響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據《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約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貸款本金2,350萬元,利息154,218.75元。
3、2022年2月25日,原告黃河銀行與被告中科新材簽訂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用于購液蠟、葡萄糖。借款期限24個月,借款借據載明借款起止日期為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5日。同日,原告與被告公司、黃海粟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公司、黃海粟愿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整及利息(包括復利及罰息)、損害賠償金、補償金、實現債權所需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擔保的主債權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間雙方簽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限額為14,000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隨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1,000萬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約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約完成發放借款的義務。借款發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按季清償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分期歸還借款本金的義務,合計100萬元應還本金未履行,同時其經營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4月6日公告稱中科新材因流動資金不足而停產,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還款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嚴重影響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據《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約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貸款本金820萬元,利息53,812.5元。
4、2022年3月21日,原告黃河銀行與被告中科新材簽訂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900萬元,借款用于購液蠟、葡萄糖。借款期限24個月,借款借據載明借款起止日期為2022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1日。同日,原告與被告公司、黃海粟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公司、黃海粟愿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人民幣3,900萬元整及利息(包括復利及罰息)、損害賠償金、補償金、實現債權所需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21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上海中能、虞建明擔保的主債權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間雙方簽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限額為14,000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因債務人違約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2022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恒力國貿簽訂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約定恒力國貿擔保的主債權為被告中科新材在原告處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6日期間雙方簽署的全部借款合同等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限額為15,275萬元,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物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保險費、律師費、執行費、產權轉移產生的稅費等)或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等。被告恒力國貿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銀川市金鳳區黃河東路恒泰商務大廈18層1號、2號、3號、4號、5號、6號、7號、8號、9號、10號,房產面積總計1,213.43平方米。抵押合同簽訂后,各方在銀川市自然資源局就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依法設定抵押權,原告取得10份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登記類型、抵押方式、最高債權額、債務履行期限等依合同約定。
隨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3,900萬元借款,并用于合同約定之借款用途,原告依約完成發放借款的義務。借款發放后,被告中科新材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按季清償利息,但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分期歸還借款本金的義務,合計50萬元應還本金未履行,同時其經營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4月6日公告稱中科新材因流動資金不足而停產,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還款能力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嚴重影響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根據《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合同約定,原告宣告借款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截止2023年4月25日,被告尚欠貸款本金3,750萬元,利息246,093.75元。
(四)案件進展情況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發來的傳票,目前尚未開庭。
三、本次披露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案件尚未審理,目前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證券代碼:600165 股票簡稱:寧科生物 公告編號:臨2023-029
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銀行貸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新材)發來的《關于黃河銀行貸款逾期的告知函》,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部分銀行貸款逾期的基本情況
公司分別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8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2021年度為子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公司為中科新材向銀行申請不超過70,000萬元(含尚未到期52,500萬元)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分別于2021年4月27日與2021年5月19日披露的《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對外擔保公告》與《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臨2021-012、2021-014、2021-021)。
2021年5月26日,中科新材與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4,250萬元,借款用于購液蠟。借款期限24個月,借款起止日期為2021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貸款中科新材應歸還貸款本金4,250萬元,已歸還貸款本金230萬元,逾期貸款本金4,020萬元,逾期貸款利息49.75萬元,逾期貸款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6.39%。
二、部分銀行貸款逾期的原因及應對措施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了《關于控股子公司增資事項進展暨臨時停產公告》(公告編號:臨2023-014),本次中科新材增資主體濟南長悅新材料科技產業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未能按《中科新材之增資協議》約定履行對中科新材30,000萬元注冊資本金的實繳義務,構成實際違約,致使中科新材流動資金不足,無法按原計劃組織生產。
為緩解短期償債壓力,公司已就當前的困難局面向當地政府、監管機構做出匯報,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公司將盡快引入紓困資金恢復中科新材生產。
公司將根據上述部分銀行貸款逾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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