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1282 證券簡稱:三聯鍛造 公告編號:2023-011
蕪湖三聯鍛造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籌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蕪湖三聯鍛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838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27.93元,募集資金總額為79.265.34萬元,扣除各類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67.211.81萬元。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銷商)已將募集資金轉入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分行業務部(賬號為81123011300925176)募集資金專戶。榮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核了上述資金到位情況,并出具了《榮成驗字[2023]230Z0132號》和《驗資報告》。本次募集資金驗資結束后,公司根據《蕪湖三聯鍛造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將募集資金轉入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專戶。
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開立募集資金專戶。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儲存、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1主板上市公司規范經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蕪湖萬聯新能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發起人安信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起人”)與中國銀行蕪湖分行、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工業銀行蕪湖分行、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魯港分行、華夏銀行蕪湖分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募集資金專戶開立及資金存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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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精密鍛造生產線技術改造及加工配套建設項目擬使用募集資金2311.87萬元,截至2023年5月25日,募集資金專戶已支付募集資金1028.80萬元;
注2:高性能鍛件生產線(50MN)產能擴建項目募集資金通過增資實施蕪湖萬聯新能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注3:截至2023年5月25日,按照《蕪湖三聯鍛造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補充營運資金8萬.00萬元;
注4:超額募集資金存款金額與實際超額募集資金余額之間的差額主要是由于部分發行費用尚未支付或自有資金預投資尚未替代募集資金造成的。
由于部分開戶銀行為下屬二級分行,無權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其分行或一級分行與蕪湖三聯鍛造有限公司、蕪湖萬聯新能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發起人安信證券有限公司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賬戶在二級分行或分行營業部開立。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根據協議,公司及其子公司為“甲方”(包括甲方1、蕪湖萬聯新能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為甲方2,稱為“甲方”),募集資金開戶銀行為“乙方”,安信證券有限公司為“丙方”,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甲、乙、丙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賬戶),僅用于甲方相應項目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存入存單的募集資金/萬元(如有),開戶日期為/年/月/日,期限/月。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約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
2、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發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發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甲方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丙方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引》第一號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監督職責,并可采取現場調查、書面詢問等方式行使監督權。甲乙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和查詢。丙方每六個月對甲方籌集的資金的儲存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發起人代表李楊、朱澤云等指定人員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用賬戶信息;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關專用賬戶信息。
發起人代表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確保對賬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6、如果甲方在一次或12個月內從專戶中提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20%,乙方應及時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丙方,并提供專戶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發起人代表。丙方更換發起人代表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發起人代表的聯系方式。更換發起人代表不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
8、甲乙雙方在接受監管機構檢查或調查時,需要甲乙雙方補充相關材料或作出相關說明的,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助。
9、乙方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通知丙方大額提款,甲方有權主動或終止本協議,并在丙方要求下單時注銷籌集資金的專項賬戶。
10、本協議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自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銷之日起生效。丙方義務自持續監督期結束之日起終止。
11、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安徽證監局各報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四、備查文件
三方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蕪湖三聯鍛造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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