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無變更以往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的召開和出席情況
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或“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于2023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發出,會議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3:00在公司辦公樓三樓會議室召開,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欒貽偉先生主持,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13人,代表股份435,514,33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2.1691%。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435,384,03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2.1565%。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130,3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126%。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見證律師通過現場或通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2022年度股東大會逐項審議了會議通知中的議案,并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2、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3、審議通過了《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4、審議通過了《關于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2023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5、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5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5,9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20%;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8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6、審議通過了《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2年度薪酬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5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5,9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20%;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8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7、審議通過了《關于2022年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5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5,9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20%;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8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8、審議通過了《關于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5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5,9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20%;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8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9、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注冊資本、修訂〈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已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10、審議通過了《關于續聘2023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11、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對外擔保決策制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35,458,63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12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同意9,276,09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4031%;反對55,7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596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唐銀鋒律師、李德財律師見證了本次2022年度股東大會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p>
四、獨立董事述職情況
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公司獨立董事向股東大會作出2022年度述職報告,具體內容詳見2023年4月29日在《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刊載的《獨立董事2022年度述職報告》。
五、會議備查文件
1、《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關于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于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于2023年5月26日召開,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出席會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江蘇常鋁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已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東大會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基于對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出具。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2022年度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對于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進行了審查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由董事會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公司發布的公告載明了會議的屆次、會議的召集人、會議召開的合法、合規性、會議召開的方式、有權出席會議的人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事項等,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等事項。
根據上述公告,公司董事會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討論事項,并按有關規定對議案的內容進行了披露。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3:0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通知內容。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當日下午3:00的任意時間,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安排。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
1、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根據公司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簽名、授權委托書及投票統計結果,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435,384,033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2.1565%。
經驗證,上述股東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7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30,3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126%。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加表決的股東,其身份已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及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3、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所律師認為,召集人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4、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驗證,出席會議人員除股東外,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等。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經驗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項進行了表決,本次會議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結束后,公司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根據表決結果及本所律師的審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4、《關于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2023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5、《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6、《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22年度薪酬的議案》;
7、《關于2022年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議案》;
8、《關于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議案》;
9、《關于變更注冊資本、修訂〈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議案》;
10、《關于續聘2023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11、《關于修訂〈對外擔保決策制度〉的議案》。
上述議案與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中列明的議案一致,公司股東沒有提出新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議案審議通過的表決票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其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負責人:徐 晨
經辦律師:唐銀鋒 律師
李德財 律師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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