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1373 簡稱證券:凌瑋科技 公告編號:2023-31
廣州凌偉科技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相關股東延長鎖定期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廣州凌偉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證券監督管理許可證)〔2022〕廣州凌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批準、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712.00萬股,發行價為33.73元/股,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從8,135.2091萬股增加到10,847.2091萬股。
二、相關股東對股份鎖定的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相關股東對股份鎖定、減持意向、減持價格作出承諾如下:
1、實際控制人胡穎妮、胡湘仲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直接間接持有的股份,發行人不得回購該部分股份。如果發行人的股權分配發生變化,我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股份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少的,減少價格不低于發行價格;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格,發行人股份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發行人上市后發生分紅、分紅、資本公積轉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格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3)在發行人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上述鎖定期滿后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轉讓。
在發行人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發行人股份不得轉讓;《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4)發行人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非法強制退市標準的,自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作出之日起,不得減持發行人股份。
(5)因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作出的相關承諾,不會因職務變更、辭職等原因拒絕履行。
(6)我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在持有發行人股份期間,如果涉及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發生變化,我同意自動適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7)違反上述承諾的,發行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有權代表發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條件承擔上述承諾的相應法律責任。
2、股東新余高凌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新余凌偉力量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企業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直接間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由發行人回購。因發行人股權分配而變更發行人股份的,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少的,減少價格不低于發行價格;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格,企業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發行人上市后發生分紅、分紅、資本公積轉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格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3)發行人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非法強制退市標準的,企業自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之日起不得減持發行人股份。
(4)企業承諾遵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轉讓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在持有發行人股份期間,涉及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發生變化的,企業同意自動適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5)企業違反上述承諾內容的,發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有權代表發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將無條件承擔上述承諾的相應法律責任。
3、洪海、胡偉民、彭智花、夏體圍、孫平平、劉婉瑩、陳鵬輝承諾持有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發行人不得回購該部分股份。因發行人股權分配而變更發行人股份的,我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股份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少的,減少價格不低于發行價格;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格,發行人股份鎖定期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發行人上市后發生分紅、分紅、資本公積轉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格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3)在發行人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轉讓。
在發行人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發行人股份不得轉讓;《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4)發行人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非法強制退市標準的,自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作出之日起,不得減持發行人股份。
(5)因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作出的相關承諾,不會因職務變更、辭職等原因拒絕履行。
(6)我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在持有發行人股份期間,如果涉及股份鎖定和減持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發生變化,我同意自動適用變更后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7)違反上述承諾的,發行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有權代表發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條件承擔上述承諾的相應法律責任。
三、。有關承諾人延長限售股鎖定期
截至2023年5月24日收盤,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公司股票發行價為33.73元/股,鑒于2022年股權分配已完成,2023年5月17日及之后承諾的發行價相應調整為 33.43 元/股),觸發上述承諾的履行條件。根據股份鎖定期安排及相關承諾,上述相關股東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在原鎖定期的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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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夏體圍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辭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職務,辭職后將繼續履行延長股份鎖定期限的承諾。
上述延長鎖定期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因公司發行紅股、轉換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也將遵守相關承諾。
四、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實,發起人認為,公司相關股東延長股份鎖定期不違反承諾,也不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起人對公司相關股東延長發行前限制性股票鎖定期無異議。
五、備查文件
中信證券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延長廣州凌偉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股東股份鎖定期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廣州凌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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