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5378證券簡稱:野馬電池公示序號:2023-022
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紅股0.5元
●有關日期
●多元化分紅送轉:否
一、根據分配原則的股東會屆次和日期
此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二、分配原則
1.派發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標:
截止到證券登記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我們公司公司股東。
3.分配原則:
此次股東分紅以方案落地前企業總市值133,340,000股為基準,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5元(價稅合計),總共派發現金紅利66,670,000元。
三、有關日期
四、分派實施細則
1.實施細則
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市場紅利授權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資金結算系統軟件向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辦了指定交易股東發放。已申請指定交易的投資人可在收益派發日則在指定證券公司領到紅股,未辦指定交易股東收益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之后再進行發放。
2.自己派發目標
公司股東汪義康、陳恩樂、陳一軍、余谷峰、陳科軍、余谷涌的紅股由企業立即派發。
3.繳稅表明
(1)針對持有公司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基金,依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的相關規定,本人從公開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所取得的企業股票,持倉時限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0.50000元;對個人持股1年之內(含1年)的,企業暫時不繳納個稅,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0.50000元,待個人轉讓個股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倉時限測算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由券商等股權托管機構從企業資金帳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個工作日日內劃付企業,企業在接到稅金當月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稅務申報。
實際實際稅率為:股東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20%;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10%;持倉時限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2)針對持有公司比較有限售標準流通股本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基金,依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公開后所取得的股權收益,根據該通告要求測算繳稅,持倉時長自公開日起測算;公開前所取得的股權收益減征50%記入應納稅額,依照10%稅率代收代繳企業所得稅,繳稅后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為0.45000元。
(3)針對擁有本股票的達標境外企業投資人(“QFII”)公司股東,由我們公司依據國稅總局出臺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7號)的相關規定,依照10%稅率統一代收代繳所得稅,具體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45000元。如QFII公司股東認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須享有稅收協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獲得股利分配、收益后自主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4)針對香港交易所投資人(包含單位和個人)投資管理公司A股個股(“港股通”),其紅股會由企業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個股名義持有人帳戶以人民幣發放,繳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務[2014]81號)實行,依照10%稅率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工資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0.45000元。
(5)對于一般投資者,其股利分配、收益企業所得稅對其自主交納,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工資每一股0.50000元。
五、相關資詢方法
針對權益分派事宜有任何疑問的,請按下列聯系電話進行了解:
聯絡單位:浙江省野馬電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方式:0574-86593264
特此公告。
浙江省野馬電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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