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86證券簡稱:*ST東方公示序號:2023-052
公司股東山東省東方海洋投資有限公司、車軾老先生確保向本公司提供信息真正、精確、詳細,并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我們公司及股東會全體人員確保公告內容與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資料一致。
2023年5月25日,山東省東方海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下稱山東證監局)開具的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2023]20號)《關于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書一》)。
山東省東方海洋投資有限公司、車軾老先生接到山東證監局開具的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2023]21號)《關于對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及車軾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書二》),現就詳細情況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一》主要內容:
山東省東方海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我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知道你企業資金存有被大股東山東省東方海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海洋集團公司)占用情況,詳細如下:
2017年12月29日貴公司與深圳融合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寧波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合同期5年,承諾上市企業項目投資融合資產愉快享受16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第2期。2018年1月3日你公司為資管計劃賬號付款股本金7800萬余元。經核查,以上股本金7800萬余元分別在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根據正中間帳戶轉到東方海洋集團公司帳戶,迄今并未轉到貴公司,存有被大股東資金占用費情況。以上事宜貴公司不履行關聯交易的決議程序流程、沒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3年4月28日,貴公司在《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中公布了以上大股東資金占用費情況。
貴公司上述行為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及其《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公示[2017]16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示[2022]26號)的有關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示[2022]26號)第二十三條要求,現對自己的企業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監管方案,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貴公司應以此為戒,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切實維護企業的自覺性,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企業信披品質。貴公司應當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區遞交書面材料。
假如對該監管對策不服氣,能夠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0日內向型中國證監會明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個月向有地域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行政復議與訴訟期間,以上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決定書二》主要內容:
山東省東方海洋投資有限公司、車軾:
我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山東省東方海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市企業)資產存有被大股東山東省東方海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海洋集團公司)占用情況,詳細如下:
2017年12月29日上市企業與深圳融合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寧波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合同期5年,承諾上市企業項目投資融合資產愉快享受16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第2期。2018年1月3日上市企業向資管計劃賬號付款股本金7800萬余元。經核查,以上股本金7800萬余元分別在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4日根據正中間帳戶轉到東方海洋集團公司帳戶,迄今并未轉到上市企業,存有上市企業被大股東資金占用費情況。東方海洋集團及發售公司實際控制人車軾瞞報以上資管計劃股本金具體被大股東資金占用費情況,造成上市企業不履行關聯交易的決議程序流程。
東方海洋集團作為發售公司控股股東,車軾做為發售公司實際控制人,行為人違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及其《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公示[2017]16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示[2022]26號)的有關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公示[2022]26號)第二十三條要求,現對東方海洋集團公司、車軾采用責改的監管方案,并計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東方海洋集團及車軾應以此為戒,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盡早償還占有上市企業資產,并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區遞交整改方案。
假如對該監管對策不服氣,能夠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0日內向型中國證監會明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書的時候起6個月向有地域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行政復議與訴訟期間,以上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三、別的表明
企業以及相關過錯方接到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后,十分重視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中提到問題,將以此為戒、汲取教訓,嚴格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等有關法律法規,避免以上事宜再次出現,推動企業營養健康、穩定性和穩定發展。與此同時,公司及相應責任方將按上述《決定書》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山東證監局遞交書面材料及整改方案。此次行政監管措施也不會影響企業正常運營管理主題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山東省東方海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股東會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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