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馮雨瑤
5月份至今,已經有逾10家公司接到管控警示函,根本原因是未能及時公布或信息公開有誤。
比如,5月25日,一家公司發布公告稱,因為2022年年報披露時間有誤,且無法按期公布內控審計匯報,證監委確定對企業以及相關管理層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監管方案。資料顯示,企業先前預估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為500萬元至750萬余元;但之后公布的年報披露時間調整公告稱,調整后預估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為-1400萬元至-2100萬余元。財務年報表明,2022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為-1538.98萬余元。監督機構覺得,該企業年報披露時間和實際銷售業績差別額度比較大,且贏虧特性產生變化,年報披露時間信息公開有誤,已違背了有關信披要求。
除此之外,5月18日,因大股東的關聯企業占有企業資金一事未能及時公布,重慶建工以及多名高管被下達警示函。公告稱,核查,2023年4月29日,企業公布《關于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及整改情況的公告》,公布公司控股股東重慶建工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關聯企業存有非營利性占有重慶建工資產的舉動。截止到2022年末,資金占用費賬戶余額為25000萬余元。截止到公告日,盡管以上占款利息已償還,但重慶建工對于該關聯企業資金占用費事宜未能及時公布,違背了有關規定。重慶建工老總唐德祥、經理兼財務主管呂進入、董事長助理竇波因沒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執行盡職履責責任,對于該難題承擔主責。
“信息公開做為投資人掌握上市企業最直觀的方式,真正、精確、詳細、立即是上市企業信披要遵循的根本原則?!北本┦胁┬亲C券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院院長、頂尖投資咨詢邢星告知《證券日報》新聞記者,“信息公開不到位或有誤,不僅損害投資人的自主權、影響股民權益,并且違反了破產法及證券法,增加上市企業被罰款、理賠乃至股票退市風險。”
邢星填補稱,上市公司企業決策、潛在風險通常會對股價具有直接關系,因而不到位的信息披露,通常會給內線交易產生機遇,為內情知情者運用時差開展內線交易、謀取私利或防范風險帶來了資源優勢,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須遵照立即、精確、完整的標準,不然會侵害投資人的自主權,使投資人沒法根據正確信息基礎作出項目投資分辨。”上海市明倫法律事務所王智斌侓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說,“如組成證券欺詐,上市企業要面臨監管機構的行政部門追究責任,假如同時期股票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上市企業還可能遭受投資人起訴。除此之外,如果情節嚴重證券欺詐,也有很有可能碰觸《刑法》161條的規定的違反規定公布、不披露重要信息罪?!?/p>
披露是上市企業與投資人溝通交流的關鍵公路橋梁,都是投資人進行決策的關鍵依據。特別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對信息公開的需求更細致嚴苛,與此同時,對違法職責的追責明顯加劇。依照新證券法,沒按規定申報相關匯報或是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最多可罰500萬余元,責任人最多可罰200萬余元。
業內人士提示,上市企業應壓實主體責任,狠抓流程優化和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管,扎實推進信披工作中,維持好投資人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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