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636 證券簡稱: 風華高科 公告編號:2023-34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
關于投資者訴訟進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訴訟(仲裁)階段:一審。
2.公司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
3.涉案金額:一審判決公司賠償長云等9名投資者403、880.61元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并承擔8、331.61元的案件受理費。
4.對公司損益的影響:上述判決是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鑒于案件尚未結案,公司暫時無法判斷上述投資者訴訟對公司損益的影響。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風華高新技術”)近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2)民初3036-3041、3044-3046號]及《民事裁定書》[(2022)粵01民初3042號]等相關法律文件。
根據民事判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及長云等9名投資者的訴訟索賠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民事裁定,原告梁永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訴。具體情況現公告如下: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公司關于上述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具體情況詳見《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2022-79),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
二、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2023年5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于長云等9人與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已審理結束并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判決如下:
(1)被告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于長云等9人403、880.61元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
(二)駁回原告于長云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照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共10.160.20元,原告在長云負擔43.69元,原告在長云負擔1.784.90元,被告風華高科負擔8.331.61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對方的數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三、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根據《民事裁定書》[(2022)粵01民初3042號],原告梁永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原告梁永現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裁定原告梁永撤訴。
四、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無其他應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
五、訴訟判決對公司的影響
長云等9名投資者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判決是法院的一審判決。鑒于該案尚未結案,公司無法判斷上述投資者訴訟對公司損益的影響。公司將繼續關注投資者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公司發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請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等有關資料。
特此公告。
廣東風華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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