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交易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發行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承銷規則》)等相關規定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頒布,民生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浙江雙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元科技”)是“保薦人(主承銷商)”、發起人(主承銷商)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雙科技發行的戰略配售進行核實。
保薦人(主承銷商)的具體情況和專項驗證意見如下:
一、戰略配售的基本情況
本次發行涉及的戰略配售對象為發起人相關子公司民生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投資”),無其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安排。參與本次發行的投資者不超過10人,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一)戰略配售數量
擬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為1478.5700萬股,占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25.00%,全部為公開發行新股,公司股東不公開發行股份。本次發行初始戰略配售金額為73.9285萬股,占本次發行金額的5.00%,不超過本次發行金額的20%,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戰略配售數量與初始戰略配售數量的差額首先回撥到線下發行。
保薦人相關子公司民生投資預計后續投資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的5.00%,即73.9285萬股,但不超過4.000萬元。如果發行規模超過10億元,參與戰略配售的比例和金額將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自動調整,具體比例和金額將在T-2日確定發行價格后確定。民生投資的比例和金額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
(二)戰略配售對象
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對象為民生投資,具體情況如下:
1、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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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經核實,民生證券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資100%的股權,是民生投資的控股股東。民生投資沒有實際控制人。
3、戰略配售資格
民生投資是發行人發起人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具有戰略配售資格,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四章發起人相關子公司的有關規定。
4、關聯關系
經核實,民生證券有限公司作為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主承銷商)持有民生投資100%的股權,民生投資為其全資子公司。
經核實,截至本專項報告出具之日,民生投資與發行人無關。
5、參與戰略配售的認購資金來源
根據民生投資的書面承諾,以自有資金參與認購。經核實民生投資最近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和最近的財務報告后,民生投資的營運資金足以覆蓋與發行人簽訂的戰略配售協議的認購資金。
(三)限售期限
民生投資的配股限售期為24個月,限售期自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計算。
限售期屆滿后,民生投資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股份的有關規定。
(四)戰略配售協議
發行人與民生投資簽訂了《浙江雙元科技有限公司與民生證券投資有限公司關于浙江雙元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創新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戰略配售協議》(以下簡稱《戰略配售協議》)。根據戰略配售協議,戰略配售對象同意根據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認購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股份,承諾不參與發行的初步查詢,并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的股份數量。
二是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和配售資格
根據《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主要包括與發行人經營具有戰略合作關系或長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業或下屬企業;大型保險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國家大型投資基金或其下屬企業;主要投資策略包括投資戰略配售證券,以封閉經營的證券投資基金;參與科技創新委員會后續投資的贊助商相關子公司;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投資者。
民生投資目前合法存在,是保薦人民生證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因此,民生投資符合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選擇標準,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
三、是否有禁止性配售
根據發行人和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民生投資提供的相關承諾書和戰略配售協議,經發起人(主承銷商)核實,本次發行戰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況:
1、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上市后股價會上漲,或者如果股價不上漲,發行人將收回股票或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2、主承銷商引進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分擔承銷費用,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的戰略配售,并返還新股配售的經紀傭金;
3、發行人認購發行人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4、發行人承諾委托與投資者有關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5、除《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戰略配售;
6、利益傳遞的其他直接或間接行為。
四、律師核實意見
根據北京微明律師事務所發布的《北京微明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雙元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參與科技創新板上市戰略配售的法律意見》的核查結論:“民生投資作為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其選擇標準符合《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具有參與戰略配售的配售資格;《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沒有禁止民生投資的發行戰略配售?!?/P>
五、保薦人(主承銷商)的核查
發起人(主承銷商)認為,發行人發行戰略配售的基本情況是發起人子公司參與發行人股票認購;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選擇標準和配售資格符合有關規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的認購數量、認購金額和限售期安排符合有關規定;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不存在《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禁止;發行人與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簽訂的戰略配售協議合法有效;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已承諾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認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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