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 本次股東大會無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3.本決議中所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一、會議召開及出席情況
?。ㄒ唬?、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5 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網絡投票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2023年5月26日9:15一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2023年5月26日的交易時間, 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公司三樓會議室(鞍山市鞍千路294號)
4、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5、召集人: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
6、主持人:董事長何凱先生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8、《關于召開202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2023年5月11日登載于《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或授權現場代表)及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14名,代表有效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3,006,39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1.7934%。
?。?)現場投票情況:通過現場(或授權現場代表)投票的股東6 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52,925,44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1.7601%。
?。?)網絡投票情況:通過網絡和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 8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80,95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333%。
2、中小投資者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或授權現場代表)和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8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 80,95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比例為 0.0333%。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投資者 0 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 8 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為80,95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333%。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關于擬變更公司全稱和證券簡稱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2,970,048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314%;反對36,35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686%;棄權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 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44,60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5.0957%;反對36,350 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4.9043%;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 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2、《關于擬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及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2,970,048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314%;反對36,35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686%;棄權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 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44,60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5.0957%;反對36,350 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4.9043%;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 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本議案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
3、《關于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52,954,548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022%;反對51,850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978%;棄權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 股),占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29,100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5.9481%;反對51,850 股,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4.0519%;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 占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黃卓穎、趙明寶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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