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 常佩琦
上海證券報編寫12月27日獲知,國家外匯局日前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盡職免責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盡職免責規定》),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個人外匯審批義務界限,鼓勵金融機構“會干、愿干、敢想敢干”,更強支持和服務實體線經濟轉型升級。
據了解,早期,《盡職免責規定》已經在廣東省、上海市、深圳市進行試點,獲得金融機構有效反饋和歡迎,并且于9月公布面向社會征詢建議,經充足研究論證,絕大多數建議已經被消化吸收采取。
從關鍵內容來看,《盡職免責規定》包含:一是在通則中列明應用領域、免除責任目標、義務定義和證明責任。確立免去是指金融機構很有可能承擔與行政處分相關的法律義務。金融機構申訴明確提出盡職免責事宜,應提供充足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盡職免責的評定由中國及省級外匯交易市場自律機制具體負責。二是整理產生8類盡職免責情況,進一步明確每種情況的核心內涵、適用條件,為行政執法評定給予規范。三是確立申訴評定程序流程,包括銀行進行申訴和國家外匯局以及大隊決議后提交外匯交易市場自律機制進行組織評定等各個環節。四是確立申訴評定程序流程不納入行政處分申請辦理時限。
國家外匯局表明,重點圍繞防風險、嚴監管、謀發展工作主線,變速促進銀行外匯獲客改革創新提質增效擴面,有序推進《盡職免責規定》在全國范圍落實見效,增進國際貿易和投資融資方便化現行政策惠及更多運營主體,提高外匯交易支持實體經濟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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