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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退市包括強制退市、主動退市兩類,其中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以及重大違法類四種類型。
有專家認為,投資者損失賠償與退市行為本身無直接聯系。證券法關于投資者賠償的規定沒有區分正常交易還是退市環節,關鍵是在于有關主體是否存在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或者違約行為,投資者索賠在法律上沒有規定。
“對于并無違法違規行為而退市的公司,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損失。”上述專家表示,監管機構的投保工作重點在于全流程嚴格監管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及早揭示投資風險,以及督促證券公司落實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引導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價值投資理念。
也有專家強調:“在實踐中需在個案基礎上,按照有無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并結合相關行為與退市的因果關系,確定是否存在賠償責任以及責任大小?!?/P>
更有專家直言,如果不考慮有無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公司退市就賠償,也即無差別賠付,相當于為風險投資提供了剛性兌付,有可能加劇市場對績差公司的炒作,從而弱化風險揭示功能,不利于資本市場理性投資文化和生態的建設。
必須“追首惡”“懲幫兇”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雖然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導致民事賠償,但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退市公司,必須要一追到底、依法嚴懲,絕不能一退了之;同時要用足用好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比如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結合“事實董事”“影子董事”的規定,就可以實現對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追究,達到“追首惡”的目的。
“無論公司是否退市,只要公司存在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均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其責任的承擔與公司是否退市沒有直接關系?!庇袑<覐娬{,如退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欺詐發行,受損投資者可起訴索賠;如退市公司存在大股東等資金占用,符合條件的股東除起訴要求大股東等歸還占用資金外,也可通過代位訴訟要求未勤勉盡責、負有責任的董監高等承擔賠償責任。
部分專家建議,建立董監高薪酬追償機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列明薪酬追償條款;用好用足新公司法,因大股東、董監高等違背信義義務導致公司退市,適格股東可提起股東代位訴訟,追究相關責任,并啟動索賠、追討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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