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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證券監管機構、交易所、調解仲裁機構、投保機構、專家學者以及律師代表等50多人參加研討會,圍繞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法理、范圍、計算標準、責任主體、渠道方式等提出了觀點和建議。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常態化退市是資本市場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隨著退市力度持續加大,“炒小炒差”的情況有望得到遏制,從源頭上防范中小投資者因投資導致利益受損,促進形成公平競爭、自我凈化的市場生態。從法理上看,如果不存在違法或者違約行為,退市行為本身不會產生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需要明確公司退市與投資者損害賠償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因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失,用足用好現有法律框架,加大行政、民事和刑事立體追責力度,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首惡”精準追責。
與會專家建議,要進一步提升投資者維權便利度,更好發揮代表人訴訟、股東代位訴訟、“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先行賠付、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行政罰沒款優先用于民事賠償、仲裁等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作用,推動投資者積極通過法律和訴訟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健全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體系,優化先行賠付與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免予或者暫緩交納提起代位訴訟等訴訟費用,并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樹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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