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1166 證券簡稱:優寧維 公告編號:2024-011
上海優寧維生素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股東大會沒有否決議案。
2、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股東大會以前通過的決議。
1.會議的召開和出席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時間:
(1)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日現場會議時間:30
(2)網上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上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2月2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2024年2月23日9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的具體時間為::15至15:00期間的任何時間。
2、會議地點:上海浦東新區古丹路15弄16號一樓公司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上表決相結合
4、會議召集人:上海優寧維生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以下簡稱“公司”
5、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冷兆武
6、本次會議的召開、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議合法有效。
(二)出席會議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授權代表8人,代表44、443、300股,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1.2807%。其中,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授權代表8人,代表44、443、300股,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1.2807%;0名股東通過網上投票出席會議,代表0股股份,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萬股份%;共有8名中小投資者股東通過現場和網絡參加本次會議,代表44、443、300股表決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1.2807%。
2、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會議,上海金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律師出席會議。
二、會議審議情況
通過以下提案,本次會議將現場投票與網上投票相結合:
(一)審議通過《關于補選獨立董事的議案》。
總表決: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同意1.3萬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二)審議通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總表決: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同意1.3萬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該議案屬于特別決議議案,已經出席會議股東持有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三)審議通過修訂〈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議案》。
總表決: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同意1.3萬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四)審議通過《關于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制度〉的議案》。
總投票情況:同意44,443,300股,占所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100.0000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同意1.3萬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中小股東出席會議所持股份的0.0000。%;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5)審議并通過《關于利用閑置募集資金和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總表決:同意44、443、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同意1.3萬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1萬股。%;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棄權0股(其中默認棄權0股未投票)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持有的0.0萬股份。%。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二)見證律師:汪海飛、陳晨
(3)結論意見:公司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會議人員資格、投票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投票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24年上海優寧維生素科技有限公司首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上海優寧維生素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上海優寧維生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 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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