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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4月28日各自召開第一屆股東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屆職工監事第二十六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下稱“股票激勵計劃”)等有關提案。
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位展開了公示公告。公司監事會融合公示情況對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展開了審查,有關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表明
公司在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及引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并通過有關網站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詳情如下:
公示內容: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姓名職位。
公示時間: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
公示公告方式: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及公司內網公示欄公示公告。
意見反饋方法:在公示期限內,公司職員可通過微信、電子郵件及書面形式等形式向職工監事開展意見反饋。
公示結果:截止到公示期滿,無企業內部員工對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提出質疑。
二、職工監事對擬激勵對象的審查方法及審查建議
公示期間,公司監事會審查了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身份證證件、在公司及子公司出任的職位以及相關任命通知、與公司或者子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或聘任合同等相關資料。
依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有關規定,企業對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冊展開了審批,并做出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1、納入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均具有《公司法》《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任職要求。
2、激勵對象不會有《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以下不可變成激勵對象的情況:
(1)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2)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3)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4)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情況的;
(5)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3、納入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乎《管理辦法》、股票激勵計劃等政策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含公司獨立董事、公司監事、直接或總計持有公司 5%之上股權股東或控股股東及配偶、爸爸媽媽及兒女。
4、激勵對象的相關情況確實,不會有虛報、刻意隱瞞或致死重大誤解的地方。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覺得此次納入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達到《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股票激勵計劃要求的各種標準,它作為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深圳德明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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