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胡煜鐄先生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062023002號),因其涉嫌短線交易“甘化科工”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董事長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2023-05)。
2023年5月6日,公司董事長胡煜鐄先生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3]9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董事長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2023-22)。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董事長胡煜鐄先生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3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胡煜鐄先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胡煜鐄先生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1、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被處罰主體為公司董事長胡煜鐄先生個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2、胡煜鐄先生本次所受行政處罰的事項,不屬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第 9.5.1 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審慎理性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13號)。
特此公告。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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