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紅股0.087元
●有關時間
●多元化分紅送轉: 否
一、根據分配原則的股東會屆次和時間
此次利潤分配方案經舟山港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股東會議決議公示已發表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交易所網址(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原則
1.派發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標:
截止到除權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我們公司公司股東。
3.分配原則:
此次股東分紅以方案落地前企業總市值19,454,388,399股為基準,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087元(價稅合計),總共派發現金紅利1,692,531,790.71元。
三、有關時間
四、分派實施細則
1.實施細則
(1)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市場紅利授權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資金結算系統軟件向除權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辦了指定交易股東發放。已申請指定交易的投資人可在收益派發日則在指定證券公司領到紅股,未辦指定交易股東收益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之后再進行發放。
(2)派派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除權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公司股東股票數,按比例分配立即記入股東賬戶。
2.自己派發目標
自然人股東舟山港投資有限公司、招商局國際港口(寧波市)有限責任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港務(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寧興(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紅股由企業立即派發。
3.繳稅表明
(1)針對持有公司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的法人股東和證券基金,依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的相關規定,本人從公開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所取得的企業股票,持倉時限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所述所得的統一可用20%稅率計稅個稅。按上述通告要求,企業發放股權收益時,暫時不繳納個稅,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為0.087元;等它出讓個股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倉時限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由券商等股權托管機構以其資金帳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當下月5個工作日后劃付企業,企業在接到稅金當月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交納。
(2)針對持有公司股份的許多公司股東(含投資者),我們公司將不會代收代繳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自主交納,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為每一股0.087元。
(3)針對達標境外企業投資人(QFII)公司股東,企業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7號)的相關規定,依照扣減10%所得稅后金額,即按每一股0.0783元開展發放。與其可在公示后10個工作日后向企業提供合理合法證明材料,如:①以法人企業真實身份給中國稅務局繳納所得稅的納稅證明;②以法人企業真實身份給中國稅務局提交的公司所得稅納稅申報表;③此類公司股東雖是非居民企業,但是其此次應得到市場紅利歸屬于此類公司股東中國境內成立的組織、場地所取得的證明材料,由企業確定相關公司股東歸屬于法人企業公司股東后,一般不代收代繳所得稅,然后由公司為相對應公司股東補領對應的紅股款。如此類公司股東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證明材料,則企業將按規定代收代繳QFII股東紅股企業所得稅。
(4)針對香港交易所投資人(包含單位和個人),其股權收益會由企業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個股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帳戶以人民幣發放,繳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務[2014]81號)的相關規定依照10%稅率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工資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0.0783元。
五、相關資詢方法
有關此次權益分派計劃方案如有疑問,按照下述聯系電話資詢:
聯絡單位:企業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方式:0574-27686159
特此公告。
舟山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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