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擔負某些及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 案子所處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 上市企業所處被告方影響力:被告人
● 涉案人員金額:3,232.99萬余元
● 會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表產生不利影響:此案裁定為一審判決,因為此案處在一審判決后上訴期內,后面結論尚有待觀察,現階段暫無法斷定對企業損益表產生的影響。
近日,江蘇省南方地區衛生材料醫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南衛股份”)接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蘇0412民初1815號,現就此次案件狀況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訴的相關情況
(1)案件當事人
原告方:王順華
受害方:江蘇省南方地區衛生材料醫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一)、胡曉(被告人二)
(2)案子基本概況、訴請
王順華認為及理由:依據上訴人給予被告人于2012年2月23日簽訂的《承諾書》中敘述:“由于江蘇中優集團有限公司本次將持有的無錫市南方地區環境衛生設備廠有限責任公司5%的股份按原賬目價讓出售給胡曉。南衛企業(胡曉)在企業上市前后左右及有大公司股東進到或股份制改造時、我們公司(胡曉)服務承諾不稀釋液王順華在南衛企業所持有的股權,如有稀釋液由南衛企業(胡曉)補充給王順華?!?/p>
上訴人覺得《承諾書》里的“南衛企業”即2012年的無錫市南方地區環境衛生設備廠有限責任公司,現改名為江蘇省南方地區衛生材料醫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胡曉自1993年起即是江蘇省南方地區衛生材料醫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舊名稱“武進縣滆湖環境衛生設備廠、無錫市南方地區環境衛生設備廠”)的法人代表。
依據工商登記信息表明,2012年3月6日無錫市南方地區環境衛生設備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江蘇中優集團有限公司撤出、新增股東王順華時,公司股權結構調整為:胡曉71.72%、李永平6.64%、李勇中6.64%、徐東10%、王順華5%。如股份不會被稀釋液,則王順華現所持有的股份仍應當為5%,但經南衛股份發售、定增后,受托人王順華現所持有的股份已欠缺5%,被告人理應執行《承諾書》,免費補充上訴人王順華相對應股份或賠付上訴人相對應損害。
上訴人由此提出訴訟,要求栽定:①請求法院栽定被告人補充上訴人應擁有股份相對應的直接經濟損失3,232.99萬余元;②栽定被告人擔負此案訴訟費。
二、案件的工作進展
企業近日接到有關該案件的民事裁定書,江蘇常州市武進區法院對于以上案子做出(2022)蘇0412民初1815號民事判決,具體內容如下:
駁回申訴上訴人王順華的所有訴請。
訴訟費用203,450元,由上訴人王順華壓力。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向醫院預繳起訴訴訟費用。
三、此次公示的起訴對企業今天盈利或過后盈利等危害。
此案裁定為一審判決,因為此案處在一審判決后上訴期內,后面結論尚有待觀察,現階段暫無法斷定對企業損益表產生的影響。若有進度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煩請廣大投資者留意風險性,理性投資。
特此公告。
江蘇省南方地區衛生材料醫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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